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株洲市野外用火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31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森林防火區和農業生產區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以及距離林地邊緣不少于30米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劃定。
農業生產區是指森林防火區和城市綜合管理區外的農業生產活動的區域。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職責清晰的野外用火管理責任體系,并建立跨部門聯合、配合執法機制和跨地區協作執法機制,實行信息共享,及時處理野外用火管理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加強野外用火巡查、隱患排查、火災前期處置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野外用火相關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區的野外用火監督管理工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區的農事野外用火監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野外用火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野外用火行為的,應當通過撥打119、12345、12350電話等形式舉報,并可以及時勸阻;有關單位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置。
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加強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野外防火知識。監護人應當加強監護,防止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野外玩火。
第五條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本市森林防火期。
春節、元宵、清明、中元等民俗拜祭節日和春耕備耕、秋收冬種等森林火災高發時段為本市森林高火險期。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氣候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可以適當調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險期,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森林高火險期內,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發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區實施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等;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等;
(六)煉山、燒雜、燒火積肥或者燒秸稈、田基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行為。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等區域依法劃定禁止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在第七條規定禁燒區范圍外的農業生產區,因從事生產、農事用火或者生活確需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謹慎用火;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用火現場,確保無火、無煙后方可離開,防止失火。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分時段、分區域、按程序用火,派員現場指導,確保野外用火安全。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條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