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河南省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三門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三門峽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7日三門峽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避免、減輕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應對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極端天氣災害,是指達到紅色預警信號級別的暴雨、高溫、大霧;橙色、紅色預警信號級別的暴雪、強對流、干旱,以及極端的寒潮、早霜凍、晚霜凍、長期均值異常導致的連陰雨以及低溫等天氣所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規劃、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防御工作協調機制和防災減災責任制,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職責,明確防御工作機構和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搶險救災、災情險情報告等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協助參與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預報預警和避災信息傳遞、災情收集上報、自救互救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廣電旅游、財政、交通運輸、教育、民政、公安、林業、水利、工業和信息化、體育、農業農村、消防救援等部門和通信、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落實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措施,加強極端天氣災害應對工作的協調聯動,共同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領導干部應對極端天氣災害的科普解讀和應急能力培訓,開展各行業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能培訓,加強氣象科普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極端天氣災害的防御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與周邊市縣的聯防聯控機制,推動黃河、洛河等流域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區域合作,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信息共享、應急資源合作、重大應急策略和措施聯動。
第二章 應對準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風險普查和氣象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建立極端天氣災害數據庫,劃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
第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據《三門峽市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本部門和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完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內容,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先導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應急響應機制。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基礎建設工作:
(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氣象主管機構定期編制或者修訂暴雨強度公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對新建、改建的城市排水工程,應當結合本地暴雨強度公式、地形地勢地理特點,計算排水管網工程的設計排水量。
(二)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建設應當依據災害防御相關標準設計、建設,不得擅自變更、降低標準。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御相關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加強城鄉排水設施、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優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澇、水域搜救、氣象監測、人工影響天氣等裝備配備,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衛星電話、應急發電等裝備。
(四)氣象主管機構、科技等部門應當健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術支持體系,加大氣象科研投入力度,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地理信息、區塊鏈等技術的智慧化應用。
(五)其他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防災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對依法應當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項目等,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組織管理,并加強指導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其他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行性和極端天氣災害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的工作機制、人員設施、應對措施等具體要求,依托城市網格化管理機制,提高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能力。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按照氣象主管機構要求接收、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并協助氣象主管機構、應急管理等部門開展極端天氣災害應急處置、災情調查報告等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將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設、能源、礦產、旅游、體育、通信、水利、農業、糧食、林業、金融、電力等行業中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并且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由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保險形式減少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各類氣象災害保險產品和服務,提高全社會抵御氣象災害風險的能力。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和相關技術機構依照標準規范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災能力和水平進行評價并公布,鼓勵保險機構將評價結果作為相關保險費率風險評估因素。
第三章 監測預警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精密監測極端天氣災害的需求,完善氣象監測設施和預警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公安、林業、消防救援等部門及相關單位,健全氣象災害及其次生、衍生災害的信息共享機制,共享氣象災害監測信息數據。
開展氣象探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本單位氣象災害基礎信息和監測信息數據。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化、精細化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研究,會同本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修訂細化氣象災害預警標準和閾值,逐步建立健全分災種、分區域、分行業的極端天氣災害監測預警服務體系。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氣象、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綜合風險研判制度,構建由行業主管部門、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專家團隊等多方參與的會商機制,對極端天氣災害強度大小、影響范圍、預計損失等開展綜合研判,形成綜合會商研判意見,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 防御極端天氣災害,原則上實行以下遞進式預警方式:
(一)有發生極端天氣趨勢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預報;
(二)極端天氣進入警戒時段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極端天氣災害預警;
(三)臨近出現極端天氣災害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防御突發性強的極端天氣災害,氣象主管機構可以不采取遞進式預警方式,直接向社會公眾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制度,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氣象主管機構通過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及時向氣象災害防御有關部門以及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通報,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對所發布的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進行更新或者解除。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
氣象次生、衍生災害的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由相關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互聯網媒體傳播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暴雨、暴雪、高溫、大霧等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滾動播出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 收到極端天氣災害預報預警信息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預防措施:
(一)加密災情監測、收集、調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專家會商研判;
(二)組織對重要市政基礎設施、重要工程設施、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場所和區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巡視管護,及時采取拆除、清理、加固、隔離等措施;
(三)調度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清理應急避難場所和搶險救災通道;
(四)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和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五)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安置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人員,停止或者限制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活動;
(六)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七)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范避險提示,宣傳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咨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天氣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一)打通搶險救災通道,營救受災人員,啟用應急避難場所或者臨時征用安全場所,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實施醫療救護措施;
(二)劃定、標明并封鎖危險區域,設置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限制人員、車輛、船舶通行;
(三)組織修建搶險救災臨時工程,搶修交通、通信、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醫療衛生、廣播電視、氣象等基礎設施;
(四)調撥、發放食品、飲用水、衣物、帳篷等搶險救災物資,實施衛生防疫、生態環境保護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
(六)決定停工、停業、停課,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七)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特定商品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采取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措施;
(八)宣傳極端天氣災害應急知識,發布人群、地域、行業應對指引;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處置措施。
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和指揮機構的指揮調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暴雨、暴雪、強對流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部門應當通知處于影響區域的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采取停課措施。
高溫、寒潮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通知處于影響區域的幼兒園、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調整上下學時間或者做好停課準備。
極端天氣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教育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在校學生安全。
第二十五條 暴雨、暴雪、強對流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二十六條 極端天氣災害影響趨于減輕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應急響應決定,并做好極端天氣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強對流,是指因強對流天氣系統生成的短時強降水、雷電、大風以及冰雹等突發災害性天氣。
(二)低溫,是指本地區過去72小時出現較常年同期異常偏低的持續低溫天氣,預計未來48小時本地區氣溫持續偏低。
(三)極端天氣災害預報,是指對尚未達到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標準的氣象災害,作出影響區域和發展趨勢研判的氣象服務信息。
(四)極端天氣災害預警,是指由氣象主管機構制作發布的,針對短期時效(提前24小時或者以上)內范圍較大、影響嚴重的極端天氣災害,用于開展應急準備、安排部署和部門聯動的警示信息。
(五)極端天氣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制作發布的,針對24小時以內、特別是短臨時效(0—12小時)內突發性、局地性極端天氣災害,指導開展災害防御和應急避險的警示信息。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