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咸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陜西省咸陽市人民政府
咸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咸陽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6日咸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吸煙造成的危害,維護公眾健康權益,創造良好公共環境,促進文明、衛生、健康城市建設,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控制吸煙(以下簡稱控煙)工作。
第三條 本市公共場所控煙工作實行“政府主導、分類管理、單位負責、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公共場所控煙工作的領導,推進控煙工作體系建設。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控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控煙工作,組織制定控煙政策及措施,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指導、監督各部門、各行業的控煙工作,開展控煙工作監測評估及控煙的衛生監督管理。
高新區、經開區等開發區管委會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控煙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及縣級執法權限下放有關要求,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控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控煙宣傳教育、科學研究、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監測及評估等控煙工作所需經費提供保障。
第六條 本市國家機關應當將控煙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管理,開展無煙單位建設及成效鞏固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履行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禁止吸煙義務。
第七條 有關控煙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分工,負責對本行業或者領域內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負責監督管理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控煙工作;
(二)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商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經營、藥品批發零售等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場所控煙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電梯及其他監督管理范圍內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煙工作;
(五)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民用航空器、地鐵、火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培訓機構、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劇院及文化娛樂場所、A級景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咸陽湖管理處負責其管理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煙工作;
(七)宗教主管部門負責宗教場所的控煙工作;
(八)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體育場館及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培訓機構、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其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城市綠地、廣場及公園等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十)咸陽金融監管分局負責銀行等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控煙工作;
(十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以及本款第一項至第十項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的控煙工作;
(十二)公安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控煙執法工作;
(十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向未成年人售煙(含電子煙)等違法行為;
(十四)其他有關部門在做好本單位、本系統控煙工作的同時,根據職責范圍協助相關主管部門做好控煙的監督管理工作。
機場、鐵路的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機場、鐵路及其相關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部門履行控煙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定期對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場所進行檢查、抽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控煙職責;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單位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控煙工作進行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工作,使公眾了解煙草煙霧的危害,促進形成健康文明社會風尚。
市、縣(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以及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有關媒體單位應當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按照規定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活動,發布控煙公益廣告,提高公眾對吸煙和接觸煙草煙霧危害的認識。
第十條 醫院、候車室、影劇院、機場、大中型商場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煙;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青少年活動中心、兒童福利機構、兒童醫院等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活動人群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及區域禁止吸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重大節日活動、舉辦大型活動或者執行特殊任務期間,劃定臨時禁止吸煙區域,并設立標識。
上述禁止吸煙場所或區域,可以根據需要,在合適位置設置吸煙點(區)。
第十一條 設置吸煙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置吸煙點標識和明顯的引導標識;
(二)設置煙頭收集設施;
(三)在顯著位置設置吸煙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形警示;
(四)相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在各類公務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煙草制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煙草制品。
第十三條 控煙場所的管理者、經營者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明確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場所控煙工作,做好控煙宣傳教育;
(二)在禁止吸煙區域的醒目位置設置統一的禁止吸煙標識;
(三)不得在禁止吸煙區域內配置售煙機、提供煙具和附有煙草廣告的物品;
(四)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的吸煙者及時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并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的執法人員有權對控煙場所的控煙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控煙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不得阻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入該場所履行控煙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控煙標識的制作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自行制作符合規定的控煙標識。
第十六條 任何人在禁止吸煙區域內,發現吸煙行為的,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履行控煙義務,及時勸阻吸煙者停止吸煙;
(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在非控煙場所吸煙的,應當文明吸煙。
第十八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吸煙行為的干預工作,開展戒煙咨詢服務,指導各級醫療機構為吸煙者提供戒煙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 咸陽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中心統一受理、轉派有關控煙的咨詢和投訴舉報,并定期向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控煙舉報投訴情況。
各控煙監督執法部門接到咸陽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平臺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上報平臺。
第二十條 煙草制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明顯標識。
禁止煙草制品銷售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煙草制品。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煙草制品的任何方式銷售煙草制品。
醫療衛生機構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兒童福利院等主要以未成年人為教育或服務對象的相關場所內不得銷售煙草制品。
第二十一條 本市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日印發的《咸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咸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