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濮陽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河南省濮陽市人民政府
濮陽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濮陽市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5日濮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公布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規范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檢查行為,督促重點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的氣象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點單位,是指在發生暴雨(雪)、干旱、雷電、冰雹、大霧、大風、低溫、高溫、霜凍、冰凍、寒潮等災害性天氣時,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單位。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經費保障,建立健全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響應、部門聯動和社會參與機制。
第四條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氣象安全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規則。
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體育旅游、衛生健康、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以及供電、通信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五條重點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管理工作,落實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接受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重點單位的評定
第六條確定重點單位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單位所處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等級;
(二)單位的位置及其所處區域的地形、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
(三)單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四)發生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
第七條下列單位可以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通信、電力、燃氣、廣電及水生產等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企事業單位;
(二)學校、醫院、商場、車站、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運行、管理單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運輸、銷售單位;
(四)重大基礎設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經濟開發項目等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
(五)鐵路、道路、河道等運行、管理單位;
(六)從事大型生產、制造業的單位或者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
(七)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單位或者文物收藏單位;
(八)其他因氣象災害容易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第八條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確定為重點單位:
(一)曾經發生氣象災害或者次生、衍生災害,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
(二)在氣象災害高危險等級區域內的單位;
(三)同時對三種以上災害性天氣高敏感的單位。
第九條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條件,參照《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保障規范》(GB/T36742—2018)等標準規范,結合實際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確定的標準條件。
第十條市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評審的監督(組織)管理,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單位評審細則;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屬地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點單位的評審活動。
第十一條市、縣(區)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體育旅游、衛生健康、糧食和物資儲備等有關部門應根據評審細則,向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提出各自監管的行業重點單位名錄,或由相關單位自薦,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對重點單位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市轄區沒有氣象主管機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前款規定提出重點單位名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評審細則對擬定的重點單位進行評審,評審不得向被評審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評審結論,擬定重點單位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后公布。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落實氣象災害防御責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與監督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實施監督檢查,包括專項檢查、日常檢查(抽查)等方式。
專項檢查由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本轄區內重點單位情況,單獨或聯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開展。
日常檢查(抽查)由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單獨或聯合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開展。日常檢查(抽查)每年不低于本轄區內重點單位數量的10%,專項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在組織實施專項檢查前應當擬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依據、時間、范圍、內容和組織形式等。檢查方案一般應當在檢查開展前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重點單位法定代表人為氣象災害防御責任人。重點單位應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建立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安全工作制度,明確氣象災害防御管理機構和責任人。
第十七條重點單位應根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采取相應的氣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氣象災害風險控制措施、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措施。
第十八條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重點單位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設情況,包括崗位職責制度、值班制度、隱患巡查制度等制度建設情況;
(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情況,包括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渠道是否暢通、接收的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的來源等;
(三)制定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開展應急演練、培訓情況,包括是否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是否開展應急演練、培訓等;
(四)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定期巡查、隱患排查及整改情況,包括開展隱患排查情況、隱患臺賬、整改落實情況;
(五)建(構)筑物、場所新建雷電防護裝置行政許可情況,已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及日常維護情況;
(六)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及災情上報情況;
(七)氣象災害防御檔案建立情況,按照《河南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檔案內容檢查檔案是否完備等;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規范開展重點單位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詢問重點單位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二)進入重點單位工作場所檢查氣象災害防御相關設施,查閱和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如實記錄執法檢查人員詢問情況和檢查對象反映的情況以及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填寫檢查表格。
第二十一條專項檢查或聯合檢查結束后,應當公開檢查結果,必要時抄送至氣象主管機構和相應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對重大氣象安全風險管控失效形成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屬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等規定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三條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重大氣象安全風險隱患之一的,市、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重大安全事故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一)重點單位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重點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標準采取雷電防護措施的;雷電防護裝置失效的;
(三)重點單位未執行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或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規定整改的;
(四)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的;
(五)重點單位沒有進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或者發現安全隱患沒有整改到位的。
第二十四條重大安全事故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縣(區)級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對各類單位管控掛牌警示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實施抽查。
經整改治理后,重大氣象安全風險消除的,由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限期整改治理風險隱患未消除的,由市級氣象主管機構繼續掛牌警示。
第四章氣象災害應急管理
第二十五條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并根據單位特性和風險特征的變化,對氣象災害防御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第二十六條重點單位應建立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接收終端,接收氣象監測實況和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服務信息。重點單位應通過電話、短信、微信、微博、互聯網、顯示屏、大喇叭等多種手段及時向本單位安全責任范圍內的有關人員傳播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第二十七條重點單位對因氣象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氣象災害預警預報后,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氣象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時,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氣象災害時,重點單位應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災情,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有關規定,并向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相關部門報告,應根據氣象災害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情況,設置危險隔離區域或警戒區域,維護現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當氣象災害對重點單位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超出或可能超出自身控制或搶險救援能力時,重點單位應報告所在地應急管理和行業主管部門,并請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支援。
第三十條氣象災害結束后,重點單位對氣象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查、收集、分析和評估,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氣象災害受災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重點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依法履行職責,在重點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