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東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政府
東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東莞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20日東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兒童身心健康,保障兒童合法權益,促進兒童全面發展,建設兒童友好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兒童是指十八周歲以下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為兒童成長發展提供適宜的條件、環境和服務,保障兒童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等合法權益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兒童友好理念融入、兒童優先發展保障、兒童參與機制健全、兒童權益保障最大化原則,建設具有東莞特色的開放包容、多元參與、普惠全域兒童的友善之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實施方案,制定建設管理、推進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組織制定分領域建設指南,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推進協調機制。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承擔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指導、監督、統籌協調和評估工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指導村(社區)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村(社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應當協助做好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工作。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以技術創新、公益贊助、慈善捐贈和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全市統籌規劃、全域系統推進、全程多元參與的兒童友好城市工作格局,支持有建設意愿、基礎較好的鎮(街道)先行探索建設兒童友好鎮(街道)和兒童友好基地,打造具有東莞特色的民生幸福標桿。
鼓勵鎮(街道)、村(社區)、學校、醫院、商場、公園、公共場館等開展兒童友好服務示范點建設。
第七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兒童友好理念融入國土空間規劃,融入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治安、產業發展等經濟社會發展領域專項規劃,推動兒童友好事業和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落實。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指引,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完善相關領域兒童友好設施建設導則。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發展重大規劃、政策和項目決策中引入兒童影響評價,建立兒童優先評估機制,在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中增設代表兒童權益的委員,在涉及相關規劃審批過程中保障兒童權益。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標準指南,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反饋機制,發布兒童友好指數,綜合評價兒童友好城市的建設情況。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和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兒童友好單元建設指引,推進兒童友好鎮(街道)、社區、學校、醫院、公園、公共文體場館、商圈(城市綜合體)和相關企業等兒童友好單元建設。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一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兒童友好納入公共政策體系,優化公共資源配置,建立健全兒童參與公共活動和公共事務機制,推動學校、村(社區)組建兒童參與組織。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決定涉及兒童的重大事項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聽取兒童以及監護人意見。
第十二條 市發展改革、商務、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兒童友好相關產業和企業在產業集聚帶形成、產業核心生態圈建設和產業擴展區布局等方面提供支持。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科技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促進兒童友好產業與文旅產業、科創產業結合,加強與籃球等本市優勢體育項目和產業的融合。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兒童產業區域品牌建設,依托食品、玩具、服裝、家具等優勢產業,打造東莞兒童產業區域品牌。
第十四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兒童友好公共服務體系,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專業性、便利性的要求,在教育、醫療、文化、體育、公共衛生等方面推進兒童基本公共服務建設,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標準。
兒童公共服務供給政策應當覆蓋不同年齡階段兒童,關愛特殊兒童和困境兒童等兒童群體,促進服務資源優質均衡配置,保障各類兒童均衡享受城市公共服務福利。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轄區內人口結構、服務需求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等資源配置情況,推進村(社區)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精細化的普惠托育和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與社會組織利用現有資源提供普惠托育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和其他公共場所設置母嬰室或者增加母乳喂養設施。
市教育部門應當統籌配置兒童各類型群體、各年齡階段群體的教育資源,推進教育均衡發展,持續完善隨遷子女教育保障機制。
市教育部門應當落實中小學生減負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學生欺凌防治工作。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完善優生優育服務體系,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兒童體質監測指標體系和干預機制;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新生兒醫療保險覆蓋和便民辦理機制。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兒童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改善兒童候診便民設施以及環境,推進家庭醫生服務。
市教育部門應當完善兒童心理健康指導與服務體系。兒童就讀的各類學校應當配備心理輔導教師,并建立健全心理健康評估、干預和援助機制。兒童醫院、婦幼保健院、精神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兒童心理咨詢以及專科門診建設,鼓勵醫療機構對接學校開展醫校聯動和提供到校服務。
第十七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教育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地方文化和產業資源推進科普實踐基地、中小學研學基地以及社會實踐基地等建設;加大體育服務供給,鼓勵和引導兒童積極參加體育運動,幫助兒童選擇和發展體育運動項目,普及發展青少年健身運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現有公共文化設施中增加面向兒童的空間設施供給。支持村(社區)配備兒童專屬活動空間和設施,鼓勵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學校等有條件的單位拓展兒童人文參與空間,建立小型兒童友好文化活動場所。
第十八條 市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公益普惠兒童福利體系,優化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護制度;完善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運行機制,按照最有利于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原則,制定個性化撫養方案,優化養育體系和模式。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完善困境兒童生活費自然增長機制,逐步統一社會散居孤兒和兒童福利機構養育孤兒的生活費用標準,持續提高兒童福利保障。
市民政部門應當完善特殊兒童關愛和救助制度,加強對特殊兒童家庭經濟、心理等方面的精準幫扶。
第十九條 市教育、民政、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流動兒童權益保障重點事項清單和數據統計,實現數據共通共享,對流動兒童安全、成長等問題建立響應和處理機制。
第二十條 市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建立兒童臨時照護制度,兒童因突發緊急狀況處于無人照護狀態時,兒童住所地的村(社區)或者市民政部門應當為兒童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規劃標準,按照兒童視角合理布局兒童活動設施和場所,滿足全年齡段兒童健康成長需求,統籌推進市、鎮(街道)和村(社區)的兒童友好空間體系建設。
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規劃標準,將兒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城市建設改造中貫徹兒童友好理念,推進兒童友好公共空間建設和設施建設,對現有公園、綠地、道路以及學校等公共空間進行適兒化改造,設置無障礙設施、游戲區域、休憩場所、安全設施和標識,擴充兒童活動空間;鼓勵利用低效用地、閑置用地、街角用地建設和改造兒童友好空間。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和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制定各自領域空間和設施適兒化改造的建設指引。
舊商業區、有條件的老舊小區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提升中應當積極開展適兒化建設與改造。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中按照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標準和規劃要求配備兒童友好設施。
第二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公安機關、教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慢行交通系統,優化步行線路,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場站、社區、學校周邊步行無障礙設施,保障兒童出行安全,優化兒童出行環境。
鼓勵新建住宅和學校項目人車分流,鼓勵校園主出入口設置家長等待區和兒童過街專用通道。
第二十四條 市公安機關、民政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兒童意外事故預防和處置、兒童傷害發現、強制報告和響應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積極利用場所布建兒童庇護區域,為兒童提供緊急情況下的安全庇護和救助。
鼓勵兒童聚集的特定公共場所增設兒童危險報警系統,完善適宜兒童活動、游戲、休息的設施和相關標識等。
第二十五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圍繞兒童日常生活、學習、娛樂等場景,鼓勵社會各方營造安全溫暖、向上向善、開放包容的兒童友好社會環境。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以及市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兒童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積極推進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構建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會同公安機關、新聞出版、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等部門定期開展涉兒童網絡環境專項行動,排查網絡安全風險,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實行未成年網絡身份認證,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學校應當加強學生網絡素養教育,引導學生正確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兒童養成良好用網習慣,預防兒童沉迷網絡。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制定兒童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規范、行為準則等,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兒童食品藥品、兒童日用品和玩具的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建立危害兒童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預防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學校、托幼機構等集中用餐單位實行兒童食品安全校(園)長責任制,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兒童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部門及其下屬單位應當加強兒童科技創新服務供給,借助本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整合本市科創企業、行業團體和科研平臺資源,發展兒童科創活動,打造大灣區科學教育品牌。
市教育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學校共同推進中小學科學教育體系建設,將本市先進制造的科技產業資源優勢融入兒童科技創新能力培育體系。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條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兒童保健醫生、兒科醫生、心理咨詢師、家庭教育指導師等兒童工作人才隊伍專業化、規范化建設;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開展專業人才培養和兒童友好城市評級指標體系研究。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牽頭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專家庫,在兒童友好城市建設協同機制中引入科研院所和社會實踐領域兒童權益保障的專家力量,發揮專業人士在立法、政策制定和評估等環節的專業作用。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兒童友好城市數字化建設。
市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困境兒童、特殊兒童等兒童信息動態管理和檔案管理,建立一人一檔數據庫。
第三十三條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民政、教育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學校以及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知曉率和參與度,使兒童友好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行動。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監測評估制度,對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狀況進行監測,對市兒童友好城市建設成員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妨礙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行為進行舉報。有權處理單位應當依法受理投訴、舉報并進行處理。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