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永久性綠地管理辦法
鹽城市永久性綠地管理辦法
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政府
鹽城市永久性綠地管理辦法
鹽城市永久性綠地管理辦法
(《鹽城市永久性綠地管理辦法》已于2024年12月18日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發揮永久性綠地的生態、社會、人文等功能,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鹽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永久性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的,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生態、社會、人文等功能突出,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具有長期保護價值、需要長期保留的城市綠地。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綠地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其管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永久性綠地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永久性綠地的規劃用途控制、用地保障和補償調整等工作。
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廣電和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永久性綠地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永久性綠地的義務,有權對毀壞永久性綠地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六條 永久性綠地從以下城市綠地中確定:
(一)公園綠地;
(二)防護綠地;
(三)廣場用地;
(四)附屬綠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永久性保護的綠地。
第七條 永久性綠地實行名錄管理。
市、縣(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擬定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永久性綠地,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永久性綠地一經公布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置顯著標識,注明永久性綠地名稱、四至邊界、批準單位、批準時間、監管部門、管理責任單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九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永久性綠地名稱、所屬行政區域、管理責任單位、規劃用地性質、類別、四至邊界等基礎信息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完善管理信息。
第十條 永久性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二)擅自占用綠地;
(三)擅自砍伐、移植樹木;
(四)攔河截溪、取土、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等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毀壞永久性綠地的行為。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國土空間規劃依法調整;
(二)國家批準的重大建設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確需改變永久性綠地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聽證、論證等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后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整的永久性綠地三千米半徑范圍內,按照占補平衡的原則新建綠地予以補償,并在一年內完成建設。
第十三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永久性綠地的,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植被。因占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十四條 經批準在永久性綠地內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按照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水利、消防、通訊、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需要在永久性綠地內砍伐樹木的,可以先行處理,但是應當及時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在永久性綠地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