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大連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
大連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大連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1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74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經費管理、資產管理、辦公用房管理、周轉住房管理、公務用車管理、公務接待管理、服務保障管理、節約能源資源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集中統一原則。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級機關事務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區(市)縣負責機關事務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財政、發展改革、審計、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管理、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機關事務管理職能與后勤服務分開的原則,分類推進機關事務領域的社會化改革,提高保障水平,降低運行成本。
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機關事務,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承接機關事務的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相應資質。
第七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本級機關事務法治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用法治方式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以標準化、信息化手段促進傳統保障方式的升級轉型,建立和完善機關事務管理平臺,推進機關事務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前款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制定完善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并適時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按照有關規定采用定員定額的方式,編制本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依據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經濟適用的貨物和服務。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以及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采購預算金額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實施采購,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采取化整為零、拆分項目等方式規避政府采購程序。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且未達到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不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應當按照本部門制定的自行采購程序組織實施采購。
第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不得違規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
第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機關運行成本數據采集、統計和分析、評價等工作,推動機關運行經費績效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級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制定本級機關資產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擬定本級機關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存量資產狀況,堅持勤儉節約,從嚴控制支出,編制本部門年度資產配置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申報預算,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機關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本部門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健全資產管理檔案,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確保資產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資產共享共用機制,有效盤活利用閑置、低效運轉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長期閑置、低效運行的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調劑使用或者進行處置,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市級公物倉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入倉、調劑、租(借)用、處置、退倉等管理機制,對長期閑置、低效運行等資產進行統一管理,加強修復性使用和調劑共享。
鼓勵有條件的區(市)縣根據本地實際,建立本級公物倉。
第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編制本部門機關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分析說明,按規定報送本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管理部門。
第四章 辦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核定面積,集約節約、統籌安排本級機關辦公用房使用。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在核定面積范圍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辦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超過核定面積或者閑置的辦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調整辦公用房和機構撤并等原因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機關辦公用房權屬,按相關規定統一登記至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名下。市人民政府部門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權屬應當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因歷史資料缺失、權屬不清等問題無法登記的,由本級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進行辦公用房權屬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的,經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
第二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辦公用房的維修應當執行辦公用房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定期檢查本部門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負責辦公用房的日常小型維修,所需資金列入部門預算。對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辦公用房,使用部門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籌安排后,報財政部門審核安排預算。
第二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機關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定期對本級機關辦公用房使用情況以及下級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情況進行專項聯合巡檢。
第二十四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本級機關周轉住房管理制度,規范機關周轉住房的儲備、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公務用車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
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具體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市財政部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具體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級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統一管理、經濟適用、安全可靠、低碳環保、保障公務的原則。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分類編制本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
市及區(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購置經費使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按照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機構和人員變化情況等因素確定。
公務用車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二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級公務用車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保障,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提高公務出行保障效能。
第二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落實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制度,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落實標識化管理、使用登記、指定停放、節假日封存等制度,不得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六章 公務接待管理
第三十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對口接待的原則,負責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遵循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的原則。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標準,落實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嚴格接待審批,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對需要安排用餐的,節儉安排用餐數量、形式。
第三十二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建立健全接待資源共享機制。
第七章 服務保障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后勤服務項目和標準,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
實行集中辦公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統籌管理并提供后勤服務;未實行集中辦公的,由各單位建立健全本部門后勤服務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后勤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管理規定,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時間,充分利用和共享集中辦公區或機關內部場所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設施,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五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加強集中辦公區的治安保衛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集中辦公區安全保衛聯動協調機制。
第三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責任體系,維護本部門工作秩序。
第三十七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物業、食堂餐飲、會議服務等機關后勤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制度和標準體系,把評定結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作為后續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節約資源能源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級機關食堂反食品浪費工作成效評估和通報制度。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推動開展“光盤行動”,增強反食品浪費意識。
第三十九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營造綠色低碳環境。
第四十條 市及區(市)縣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制定本級機關辦公區生活垃圾分類實施、評估標準,組織開展和指導本級機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按規定實施機關生活垃圾分類,督促引導工作人員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四十一條 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部門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機關和單位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