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
德州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
山東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德州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
德州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
《德州市行政執法委托規定》已經2024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嚴格控制和規范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執法委托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其行政執法職權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使,受委托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執法職權,委托行政機關承擔法律后果的行為。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執法職權。
確有必要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受委托方)行使其行政執法職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委托的事項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尚未對行政執法事項作出委托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確需委托實施行政執法職權的,由行政機關商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通過制定市政府規章辦理。
第四條 受委托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
擬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的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委托方),應當根據委托事項對受委托方的履職能力進行審查。經審查履職能力不足的,不得實施行政執法委托。
第五條 擬通過制定市政府規章委托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委托方應當提交行政執法委托方案以及擬委托行政執法職權清單、評估論證材料等。
前款規定的委托方應當邀請機構編制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受委托方等對行政執法委托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論證。未經評估論證或者評估論證不通過的,不得決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
第六條 委托方應當與受委托方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執法的依據和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內容,并在行政執法委托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應當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以及委托行使的職權清單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服務網以及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渠道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 行政執法委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委托期限內委托事項需要調整或者期限屆滿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的,應當重新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進行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受委托方不得將受委托行使的行政執法職權再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
第九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期間,委托方應當完善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裁量權基準、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制度,采取培訓教育、研討交流等形式加強業務指導,利用案卷評查、專項評估等方式加強監督。
委托方應當及時督促受委托方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糾正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委托執法行為。
第十條 受委托方應當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各項規定,接受委托方指導和監督,并向委托方報告年度實施委托事項情況。
受委托方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參加委托方組織的培訓。
受委托方從事行政執法的人員應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一條 受委托方行使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引發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由受委托方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具體工作。需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由委托方負責。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應當及時解除委托協議并向社會公告:
(一)委托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實施行政執法委托的;
(二)委托方或者受委托方名稱變更、行政執法職權取消或者變更的;
(三)受委托方超越、濫用行政執法職權或者不履行行政職責的;
(四)受委托方不再具備履行相應職責條件的;
(五)應當解除委托協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委托的監督,對不按照規定實施行政執法委托或者違法、不適當的委托執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委托方、受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