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衡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衡水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4年12月13日衡水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號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明確、落實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消防工作應當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經營管理人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研究部署本地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負責組織實施;
(四)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和消防救援機構執行重大臨時任務的支出;
(五)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者為民辦實事項目;
(六)將消防安全責任納入基層治理體系,加強鄉村公共消防設施建設,促進城鄉消防事業共同發展;
(七)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對重大火災隱患督辦、整改;
(八)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以及其他涉及監管職能交叉的行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消防工作委員會工作協調機制。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每半年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
(二)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消防隊伍建設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三)建立行業系統消防工作信息共享、火災情況與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承擔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組織,明確專人和機構負責消防工作;
(二)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服務要求和保障措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督促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加強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三)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制作書面記錄,發現重大火災隱患應當依法依職權向有關部門報告或者移交;
(四)對九小場所、老舊小區、“多合一”場所等區域開展違規居住、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摩托車違規停放或者充電、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擅自架設或者私接亂拉電線等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
(五)利用廣播站、宣傳車、宣傳欄、新媒體平臺等多種形式開展消防安全常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轄區居民消防安全意識,指導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幫助居民掌握火災撲救、安全疏散及逃生自救的知識、技能和方法;
(六)按照規定安排必要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七)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擬訂消防事業發展規劃、消防專項規劃;
(三)組織、指導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以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相關工作;
(五)承擔城鄉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要會議、大型活動消防安全保衛工作;
(六)負責消防應急救援專業隊伍規劃、建設與調度指揮,參與組織協調動員各類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任務;
(七)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應急演練,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
下列有關部門除應履行前款規定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公安機關負責查處職權范圍內消防違法行為,協助維護消防救援現場秩序、保護火災事故現場、控制火災肇事嫌疑人,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火災調查處理等工作;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指導住宅小區業主依照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對物業服務區域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三)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生產、銷售領域的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有行業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主管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加強消防安全檢查治理,開展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下列有關部門除應履行前款規定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對職責范圍內的校外培訓機構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體育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所承辦體育賽事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體育設施所有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工業、軟件和信息化服務業領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等民政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負責養老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牽頭負責以養老機構為主的醫養結合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納入普法宣傳教育內容;
(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學校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以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城市供排水、供熱、污水處理、建筑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燃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
(九)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商貿服務業(含餐飲業、住宿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文化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旅行社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劇本娛樂經營活動場所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指導、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和重大文化活動、基層群眾文化活動主辦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指導A級景區、星級飯店、等級民宿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托育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牽頭負責以醫療機構為主的醫養結合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電力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責任主體落實發電站、電網、儲能電站、電動汽車公共充電樁等電力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十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烈士紀念、光榮院等退役軍人服務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等志愿消防隊,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及時糾正或者制止消防違法行為,重點督促消除占用消防通道、電動自行車及電動摩托車違規停放或者充電、安裝防盜網或者廣告牌、違規居住、無證電焊、違規動用明火等消防安全隱患;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四)建立并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考核;
(二)嚴格落實單位內部動火審批制度,對施工現場應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規模達到一定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做出消防安全公開承諾,除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應當每兩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全體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服務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三)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對共用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等進行維護管理;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在消防車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兩側劃設醒目標志標線、設置警示標識標牌;
(五)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等電動交通工具停放、充電行為以及充電設施的管理;
(六)根據相關規定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業主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勸阻和制止,勸阻和制止無效的,向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第十七條 絲網、工程橡膠、醫療器械、玻璃鋼、硬木雕刻家具等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組建行業消防安全聯防聯勤組織,定期組織經驗交流、安全互查、宣傳教育、聯合應急演練等活動,推動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二)學習消防常識,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三)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四)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五)不亂堆、亂放可燃物,不堵塞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通道;
(六)按照有關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充電;
(七)裝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
(八)對未成年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鼓勵個人住宅配備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滅火器、避難逃生器材等消防產品。
第十九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與其所屬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
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應當載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等事項。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嚴重影響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時組織整改消除重大火災隱患的,由上級或者所屬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多合一”場所,是指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等一種或者幾種用途混合設置在同一連通空間內的場所;
(二)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及時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愿消防隊。具體標準由消防救援機構確定;
(三)九小場所,是指小型學校或幼兒園、小醫院、小商場、小餐飲場所、小旅館、小歌舞娛樂場所、小網吧、小美容洗浴場所、小生產加工企業等小型人員密集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關于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定,適用于衡水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和濱湖新區管委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