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
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馬鞍山市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30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9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科學合理利用地下空間,保障地下管線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管理等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照明、通信、廣播電視、交通信號、公共視頻監控、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集中鋪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管溝及其附屬設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區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的生產生活地下管線、軍事專用地下管線、輸油管道、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等建設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園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轄區內地下管線建設管理機構,將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信息化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供水、排水、燃氣等地下管線的行業監督和管理;負責組織起草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標準,以及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辦理地下管線工程規劃審批手續和規劃核實手續。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審計、交通運輸、水利、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國防動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遵循集約、共享和安全的理念,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和綜合管廊規劃,落實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約束性指標和要求,并與地下空間、綜合交通、人防工程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地下管線相關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地下管線建設。需調整年度建設計劃的,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年度建設計劃進行調整。
第十條 依附于道路整體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可以委托道路建設單位一并辦理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規劃核實等手續。獨立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建設單位依法辦理上述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地下管線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就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檔案內容和要求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二條 依附于道路整體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主體工程同步建設。暫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核實后,可以提前建設或者暫緩建設。暫緩建設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位置。
鼓勵地下管線建設時同步鋪設管線示蹤標志或者標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形成完整的地下管線工程測量數據和測量圖等測量成果。
進行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單位應當在工程覆土前完成跟蹤測量。采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鼓勵同步布設電子標志器、金屬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進行非開挖施工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出入土兩端預留測量條件,測繪單位應當及時實施測量,提供準確的實際竣工圖。
第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組織對地下管線測量工作進行跟蹤檢查。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新城區建設、舊城區改造和道路建設情況,因地制宜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支管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三章 管線遷改和廢棄管理
第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者改建(以下簡稱遷改)既有地下管線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地下管線單位協商一致。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會同地下管線單位完成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調查工作后,及時開展地下管線綜合方案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相應方案的設計應當遵循架空改入地敷設、節約空間資源等原則。
第十八條 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廢棄地下管線,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其他的廢棄地下管線應當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時,一并予以清除。
第四章 運行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平臺,整合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系統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加強對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監測。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單位應當在行業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加強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和隱患排查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地下管線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三)遵守相關規定,配備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依據地下管線設計使用年限和運行狀態,對老舊地下管線進行更新改造;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普查和信息更新工作;
(六)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濁水、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六)其他危害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工作。地下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標準和規范建立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實現信息的即時交換、共建共享、動態更新,并逐步與數字化城市、智慧城市等城市管理信息平臺融合。
第二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窨井設施和綜合管廊的測量工作。測量成果應當及時錄入系統。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日內,應當按照規定和標準及時將地下管線竣工資料等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驗收合格的測量成果錄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并作為地下管線查詢和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查閱、利用地下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可以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違法行為通報相關信用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市區包括花山區、雨山區、博望區及馬鞍山經開區、慈湖高新區、鄭蒲港新區。
本辦法所稱地下管線單位,包括地下管線的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