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綿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四川省綿陽市人民政府
綿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綿陽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29日市八屆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美化人居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綿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城市建成區以外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生態與安全相統一、景觀與文化相融合,遵循科學規劃、因地制宜、適地適樹、建管并重、嚴格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園林綠地,主要包括以下六類:
(一)公共綠地,指常年開放供公眾游憩觀賞的各類公園和街頭綠地;
(二)單位附屬綠地,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綠化用地;
(三)居住區綠地,指居住區內的綠化用地;
(四)生產綠地,指為城市綠化生產苗木、苗坪、花卉和種子的苗圃等綠化用地;
(五)防護綠地,指專用于隔離、衛生、環保、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用地和綠地;
(六)風景林地,指城市內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環境的林地。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轄區內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園林綠化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綜合執法、生態環境、財政、林業、公安、交通、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將本轄區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城市園林綠地的建設和養護。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可以依法根據其意愿命名;捐資、認養的樹木,可以設置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綠化成果和綠化設施,并有權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予以勸止、舉報。
第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批準后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九條 編制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立足本市實際,兼顧近期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態環境和市容景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調整城市園林綠化規劃不得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總量。減少綠地規劃用地的,應當就近補足相同等級、面積的綠地規劃用地。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城市公園應當按照公園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適宜的建設內容和各項占地比例。公園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園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綠地率納入規劃設計條件。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國家、省相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
城市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第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應當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和相關要求,實現雨水在城市區域自然積存、自然滲透和自然凈化,構建完善的城市水循環系統。
第十五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執行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規范。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應當有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由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單位承建,執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規范、確保質量,并接受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單位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納入竣工驗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園林綠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實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或者居民負責;
(四)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和居民住戶負責管理維護其門前責任地段的綠化;
(六)開發區的綠地由開發單位或開發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其他未明確養護管理責任人或有爭議的城市園林綠地,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
第十九條 城市園林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履行管護責任。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要求,制定綠地養護管理標準,對養護管理責任人履行養護管理責任情況進行監督和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條 養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兼顧公共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規律,定期對管護的樹木組織修剪,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
修剪公共綠地上喬灌木的,應當執行喬灌木修剪技術規范,不得過度、超強度修剪,不得毀壞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剪:
(一)因樹木生長嚴重影響他人采光、通風,且利害關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監控設備的;
(三)影響架空線、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樹木自身養護需要。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砍伐和移植城市園林綠地上的樹木。確需移植或砍伐樹木的,應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進行砍伐或移植:
(一)已經死亡的;
(二)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的;
(四)因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審批同意的。
因樹木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養護責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砍伐樹木的,應當在砍伐后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需要砍伐、移植超過規定胸徑和數量的樹木,屬于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屬于業主共有的,還應當經業主共同決定。
物業服務區域內樹木生長影響安全、通風、采光等業主正常生活的,經依法征求業主意見,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及時采取修剪等合理方式處置,禁止過度修剪和損毀樹木、破壞景觀。
第二十三條 嚴格控制城市主次干道行道樹樹種的整體更換。對因城市建設需要和其他原因,確需整體移植(更換)行道樹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園林綠地所有者交納園林綠地占用費,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按照批準占用的面積和期限歸還,并恢復原貌;或者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后確需繼續占用的,經批準最長可以延期一年。
因搶險救災、交通管制、處理事故等緊急情況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應當在緊急情況解除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城市建成區適宜綠化的零星空地和閑置土地應當進行簡易綠化。權屬關系明確的應由土地使用權人實施簡易綠化;權屬關系不明確的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簡易綠化。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城市綠地內設置戶外商業廣告。在公園綠地內設置戶外公益廣告或進行公益性宣傳陣地建設的,應征求權屬單位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其體量、外形、高度、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和農業主管部門加強城市園林綠化植物病蟲害的監測報告和防治,推廣生物防治技術,建立蟲情、病情和疫情的監測、報告、防治制度。
城市園林綠化禁止使用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及植物材料等,鼓勵推廣使用生物農藥。
第二十八條 鼓勵對城市園林綠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置,減少垃圾填埋量,實現廢物的資源化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園林綠地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穿行綠籬、爬樹、搖樹、攀枝、采花、采果、剝皮、摘筍或者刻劃樹木等損害樹木的行為;
(二)采用損害樹木的方式固定樹木以及在樹木上架電線、拴繩掛物或者拴系牲畜等傷害樹木的行為;
(三)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鏟草、捕鳥、葬墳或者放牧等影響花草樹木生長的行為;
(四)停放車輛、堆放物料、倚樹堆物搭棚或者圈圍樹木等影響樹木安全的行為;
(五)其他損害樹木、城市園林綠地、破壞綠化成果的行為。
第三十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有序的監督檢查體系及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對道路、廣場、公園、街頭綠地等城市公共綠地養護管理情況進行日常監督。
第三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定期開展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并及時更新。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園林綠化設施、樹木花草和綠地等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