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廊坊市消防車通道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 2024年12月4日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1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車通道管理,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將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納入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
第五條 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防車通道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及時消除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行為,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時有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
第七條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在建工程由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管理時,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現行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設置消防車通道,并設置醒目標識,確保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條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的違法行為時,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消防車通道應當明確標識設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單位或者住宅區內的消防車通道沿途實行標志和標線標識管理;
(二)在消防車通道路側緣石立面和頂面應當施劃黃色禁止停車標線;無緣石的道路應當在路面上施劃禁止停車標線,標線為黃色單實線,距路面邊緣三十厘米、線寬十五厘米;消防車通道沿途每隔二十米距離在路面中央施劃黃色方框線,在方框內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
(三)在單位或者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車通道凈寬施劃禁停標線,標線為黃色網狀實線,外邊框線寬二十厘米,內部網格線寬十厘米,內部網格線與外邊框夾角四十五度,標線中央位置沿行車方向標注內容為“消防車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樣。
第十二條 消防車通道的設置除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消防車通道相連通的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障礙物;戶外廣告牌、燈桿、架空管線、綠化景觀等設置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和登高操作;
(二)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地道橋和高架橋,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米;
(三)商業步行街口的路障應為自動或人工可移動式路障;
(四)城市道路、鄉村道路依據相關規定設置的限高、限寬、路障等設施,在消防車通行時應當能夠便利打開或者挪移。
第十三條 采用封閉式管理的消防車通道出入口,或者因突發公共事件等特殊情況下采取的管制措施,應當落實在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打開的保障措施,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十四條 助推建立和優化京津冀地區防火、滅火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消防車通道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車通道用途或者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依法負有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車通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