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畢節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
畢節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畢節市人民政府令
第10號
《畢節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經2024年11月27日市三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吳東來
2024年11月29日
畢節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貴州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雷電災害防御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和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職責,將雷電災害防御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范圍,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加強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職責范圍內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能源、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應急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林業、水務、電力、通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部門和本單位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雷電災害防御科技研究成果,推進雷電災害防御信息化建設,提高雷電災害防御智能化水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提高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等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使用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雷電防護裝置。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下列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
(二)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
(三)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工程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監管。
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第十二條 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油庫、氣庫、彈藥庫、危險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并實施定期檢測。發現雷電防護裝置存在隱患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遵循客觀、公平、公正、誠信原則,確保其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并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項目應當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鼓勵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購買雷電災害保險,減少雷電災害造成的損失。
鼓勵保險公司開設雷電災害險種。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發生頻次、分布情況和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科學劃分雷電易發區域及其防范等級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監測網(站)、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和防雷安全信息化監管平臺建設,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警和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雷電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
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雷電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向行政區域內的公眾傳播預警信號,并采取防御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雷電災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雷電災害預報預警信號;
(二)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而拒不安裝;
(三)雷電防護裝置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進行施工;
(四)雷電防護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
(五)拒絕對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
(六)雷電防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
(七)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雷電防護裝置;
(八)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中弄虛作假;
(九)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