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株洲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株洲市氣象災害防御規定
(2024年11月22日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是指暴雨(雪)、干旱、高溫、寒潮、低溫、冰凍、連陰雨、霜凍、冰雹、大風、龍卷風、臺風、雷電和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完善氣象災害防御體系,將氣象災害防御和氣象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氣象事業維持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氣象災害防御規劃要求和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建設需求,合理安排建設用地,保障氣象設施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御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利、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旅廣體、教育、公安、民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密切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職責,將氣象防災減災納入鄉鎮、街道等基層網格化管理,明確機構或者人員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氣象災害信息員,及時傳遞預警信息,協助做好防災避災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組織協調、各部門分工負責,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先導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機制,將氣象災害應對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決定。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理位置、氣候背景、行業特性、人員密集程度和遭受災害性天氣時可能造成的損失程度等因素,按規定程序擬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并進行動態調整。
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為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提供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服務;指導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和技能培訓;督促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第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氣象安全管理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具體負責與單位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的聯系,協助開展氣象防災減災工作。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建立防雷聯合監管機制,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雷電防護裝置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雷電防護裝置開展定期檢測,及時將檢測報告報送主管部門,并及時整改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現的防雷安全隱患。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時,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審查內容,按照規定邀請氣象主管機構參與評審論證。
產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已實施區域評估的,進入該區域的項目直接適用區域評估成果,不再單獨開展氣候可行性論證。下列工程項目除外:
(一)火電、化工、易燃易爆等涉及安全的工程項目;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
(三)對局地氣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區域規劃和建設項目。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建立統一協調的指揮和作業體系,健全工作保障機制,在水稻、油茶、烤煙和黃桃等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干旱、冰雹、森林火災多發區域,中大型水庫庫區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合理布局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
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實際需要,適時組織開展增雨、防雹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服務工農業生產、助力生態保護、強化應急保障、改善空氣質量,防御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影響。
公安、應急管理、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氣象主管機構的協作配合,共同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資源共享的原則,推動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絡和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和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絡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協調,對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進行統一管理。農業農村、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用于提供公共服務的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接受氣象主管機構指導,納入氣象災害聯合監測網絡;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農業災害、地質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保障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數值預報等技術的運用,分區制作動態實時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提升短時臨近預報預警能力,并持續做好遞進式氣象預報預警服務。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更改、刪減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或者傳播虛假、過時的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接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向本行業、本系統傳播,并組織做好防御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因地制宜,利用應急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屏、移動宣傳車或者采取鳴鑼吹哨、上門告知等方式及時向公眾傳播,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等應急處置工作,并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港口、高速公路、旅游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收到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通過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在其管理范圍內傳播。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傳播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標明發布時間和發布的氣象臺站名稱,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要求及時增播、播報或者刊登。
鼓勵其他組織、機構和個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及時、準確、完整、規范轉發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五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災減災指導和培訓,并可以開展以下氣象服務:
(一)為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型生態恢復項目、水源地保護項目和產業園區提供專項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指導做好氣候可行性論證等;
(二)為大型石油化工企業、重點危化企業和軌道交通裝備制造工業企業提供雷電、大風、冰雹等專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指導做好防雷、防風、防雹等措施;
(三)為農業園區、糧食產區、高標準農田建設區域等提供溫度、濕度等精細化氣象監測數據,做好低溫、冰雹、大風、暴雨、干旱等氣象災害的預報預警,指導做好各項防災減災措施;
(四)根據實際需要,為其他有關主體提供定制化氣象信息預報預警服務和防災減災工作指導。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關停氣象臺站和氣象災害防御設施。
氣象災害防御設施遭受破壞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及時組織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推出適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的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等保險險種,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保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防御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依法、據實提供保險理賠所需的氣象災害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