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日照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日照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
(2024年11月15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建立、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以下統稱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都有權舉報、控告或者勸阻。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部署年度消防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協調解決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伍、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設施、消防宣傳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運行,建立專職消防隊;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建立部門聯動應急處置機制,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七)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保障先進消防裝備、技術的配置和應用,將智慧消防納入智慧城市總體規劃;
(八)加強消防宣傳教育,有計劃的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發展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志愿服務隊伍,鼓勵、支持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消防公益事業;
(九)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任主任,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督促各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工作,協調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三) 建立消防安全信息互通機制,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及時通報至相關部門;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設立消防監督工作站,明確專門人員從事消防工作;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按照規定組織編制并實施消防規劃;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和裝備器材;
(五)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下列群眾性消防工作: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并公布實施;
(二)建立志愿消防隊,根據需要配備消防器材、裝備;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防火檢查;
(四)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消防職責清單,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機構設置和部門職責實際情況制定并發布,實施動態管理。
部門因職能轉變、機構改革等原因,被調整撤并的,相應消防工作職責由承接其職能的部門履行。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承擔火災預防、消防監督執法和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承擔綜合性消防救援工作,指揮調度相關災害事故救援行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建立消防工作檔案,實施行業系統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二)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將消防安全納入行業安全生產規定、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四)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消防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教育培訓內容,每年組織消防演練;
(六)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本行業、本系統消防安全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一)根據年度計劃和本行業、本系統特點進行檢查;
(二)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適時進行重點檢查;
(三)根據移送、批轉火災隱患信息開展核查。
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應當制作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簽字。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消防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等,采取下列分類處置措施:
(一)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
(二)對未落實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行為,應當督促被檢查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將有關信息通知消防救援機構及時處理;
(三)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責成單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將有關信息通知消防救援機構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上級下達的火災隱患整改督辦通知的,應當立即組織實施,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按期完成火災隱患整改任務,并將完成情況報上級備案。對其他部門通報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理,督促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并向有關部門反饋整改處理情況。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督促整改火災隱患時可以根據需要,通知消防救援機構派員、邀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專家參加。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三)按照相關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和室內裝修、裝飾材料符合要求;
(六)按照規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按要求開展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保證所屬人員具備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快速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八)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兩次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員持消防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九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
(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每二小時至少開展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四)按照規定對電氣線路、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當依法委托符合要求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測和維護保養;
(五)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按照規定組建微型消防站,開展消防技能訓練,并納入本市消防救援指揮體系統一調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 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消防工作職責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
消防救援機構每年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
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應當設置禁止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標線、標識。
第二十三條 建筑物由業主直接管理、使用的,業主應當對建筑物消防安全負責。
業主將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管理人、使用人應當對管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的,各業主應當對建筑物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
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成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的,共用部分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物業服務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承擔。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組織防火檢查、巡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二)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按照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設施;
(四)保障消防車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在消防車通道設置禁止占用的明顯標識,做好電動自行車室外停放和集中充電管理;
(五)勸阻、制止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消防救援機構;
(六)新的物業服務人承接物業時,查驗消防設施狀況,并對相關消防資料進行核對接收。原物業服務人撤出時,按照規定將相關資料移交。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每年組織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區)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人民政府、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一般由本級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或者本行業、本系統發生較大以上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火災事故的;
(二)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涉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二十八條 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