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的公告
關于發布《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國家疾控局
關于發布《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公告2025年第40號(關于發布《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的公告)
為依法科學規范做好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相關規定,海關總署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疾控局制定了《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疾控局
2025年3月20日
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化解傳染病跨境傳播風險,建立跨境傳播傳染病監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是指開展全球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結合對進境出境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集裝箱等運輸設備、貨物、行李、郵包及外包裝(以下統稱貨物、物品)等實施檢疫查驗,進行傳染病病原學、流行病學調查,系統持續地收集、核對和分析相關數據,對可能跨境傳播的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及影響因素、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根據境外傳染病疫情風險及時發布相關風險提示信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三條規定的傳染病,即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和其他需要在口岸采取相應衛生檢疫措施的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
第四條 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疾控局,統籌規劃全國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各地海關負責本轄區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疾控部門依職責做好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的內容有:
(一)全球傳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二)對可能跨境傳播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傳染病風險的進境出境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癥狀體征監測、病原學監測。
(三)重點國家、重點航線、重點口岸等的專項傳染病監測。
第二章 監測管理
第六條 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疾控局,制定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依據各自職責指導各地海關、疾控部門開展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
第七條 海關總署在國際公共衛生合作框架下,完善傳染病監測網絡布局,加強對境外傳染病疫情的監測,根據境外傳染病監測情況,對境外傳染病疫情風險進行評估,并及時發布相關風險提示信息。
第八條 各直屬海關會同所在地疾控部門制定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并進行監督管理。陸路邊境口岸直屬海關根據相關協議,組織開展跨境傳染病聯合監測工作。
各地海關根據本轄區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情況,會同當地疾控部門,進行日常風險評估和專題風險評估等。
第九條 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加強口岸傳染病監測數據、信息的管理,屬于保密范圍的口岸傳染病監測數據、資料、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監測措施
第十條 對可能跨境傳播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呼吸道傳染病風險的進境出境人員,采取下列監測措施:
(一)流行病學調查:重點調查與相關病例及野生動物、禽鳥接觸史等,途經國家和地區呼吸道傳染病的流行情況。
(二)癥狀體征監測:重點關注發熱、咳嗽、咳痰、流涕、呼吸困難、咽痛(特別是咽、喉部出現灰白色假膜)、皮疹等癥狀。
(三)病原學監測:對可疑病例采集口咽拭子,如疑似感染流感以外其他呼吸道傳染病的,采集血液,并根據情況采集唾液、深部痰液、咽嗽液、鼻咽拭子等,如可疑病例咽、喉部出現灰白色假膜,應當在假膜邊緣蘸取標本,開展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
第十一條 對可能跨境傳播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消化道傳染病風險的進境出境人員,采取下列監測措施:
(一)流行病學調查:重點調查發病前3天可疑病例食用的食品、飲用水情況和密切接觸人員發病情況等,初步判斷發病時間、傳播途徑及傳染源。
(二)癥狀體征監測:重點關注嘔吐、腹瀉、腹痛等特征性癥狀。
(三)病原學監測:對可疑病例采集肛拭子、糞便和嘔吐物(如有)以及懷疑被污染的食品和飲用水,開展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
第十二條 對可能跨境傳播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蟲媒傳播傳染病風險的進境出境人員,采取下列監測措施:
(一)流行病學調查:重點調查蚊蟲叮咬史、嚙齒動物接觸史等,途經國家和地區的主要蟲媒傳播傳染病流行情況。
(二)癥狀體征監測:重點關注熱度、熱型、皮疹、肌肉關節痛等特征性癥狀。
(三)病原學監測:對可疑病例采集血液、唾液、尿液等生物樣本,開展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對捕獲的病媒生物開展鑒定,并送至實驗室開展攜帶病原體檢測。
第十三條 對可能跨境傳播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接觸傳播傳染病風險的進境出境人員,采取下列監測措施:
(一)流行病學調查:重點調查與相關病例接觸史等,途經地區的主要接觸傳染病流行情況。
(二)癥狀體征監測:重點關注發熱、淋巴結腫大、皮疹、出血等癥狀體征。
(三)病原學監測:對可疑病例采集血液、皮疹、皰液、痂皮等樣本,開展快速檢測、實驗室檢測。
第十四條 海關發現需要在口岸采取相應衛生檢疫措施的新發傳染病、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時,參照本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采取相關措施。
第四章 信息報告及通報
第十五條 海關總署、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國務院疾控部門依據職責及時互相通報傳染病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各地海關發現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傳染病,應當及時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向海關總署報告。
第十七條 各地海關、口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和疾控部門發現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傳染病,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口岸或者進境出境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等存在傳播傳染病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就近的海關或者口岸所在地疾控機構報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認真落實本辦法相關規定,加強組織領導,規范開展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工作部署,強化科技賦能,加強信息系統間數據互聯互通,進一步提升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條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統籌加強人才培養和衛生檢疫技術機構建設,持續提升傳染病檢測技術能力,加強關地聯合檢測、科研攻關合作,推進實驗室檢測技術和資源共享,為口岸傳染病監測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二條 各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統籌做好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經費保障工作,在年度預算內做好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經費安排,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境口岸傳染病監測試行辦法》(一九八〇年六月十八日衛生部發布)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