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甘肅省慶陽市人民政府
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慶陽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4年11月4日五屆市政府第1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4年11月11日慶陽市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升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縣城)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鄉鎮、村組等區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法規對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非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鎘鎳、氧化汞、鉛蓄等廢電池,日光、節能等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更新調整。
(二)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適宜回收可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包裝物、廢舊紡織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鋁塑復合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果蔬皮殼、廢棄食物、過期食品、枯死綠植、腐肉碎骨、茶渣藥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國家、省對生活垃圾分類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設施建設及運營的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市級建設(城管)主管部門是本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城市(縣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方案、標準,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指導轄區鄉鎮、街道、社區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實時監測設備,以及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市場主體開展再生資源回收工作,并建立再生資源利用統計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運處理的宣傳、引導、組織和動員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體廣電旅游、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統籌安排預算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設施建設、設備維護、回收利用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等,編制包含生活垃圾分類的城市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等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理設施建設計劃所需土地,按照規定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
第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國家有關標準,不符合分類管理要求的應當逐步予以改造。
鼓勵相鄰縣(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共建共享。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章 宣傳引導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制定宣傳方案,增強市民群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第十四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處理相關設施,建立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并通過各類媒體、戶外廣告等方式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環境日”“環衛設施開放日”等活動,加大對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市、縣(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機場、高鐵站、長途車站、公交車站宣傳廣告和車載廣告、車輛視頻,加大對旅客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五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政策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及科學普及,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做好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等工作,協助轄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環保組織、志愿服務隊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小區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綜合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酒店、體育場館、公園廣場、旅游景點等經營管理單位、企業,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十八條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網絡等平臺,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發布生活垃圾分類公益廣告,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引導,增強社會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四章 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利用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條 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餐飲服務者不得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或者配送的除外。
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一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
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規定,減少包裝材料過度使用和包裝廢棄物產生。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二十二條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嚴格執行綠色包裝國家標準,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二十三條 單位食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倡導“光盤行動”,推進文明餐桌行動,引導消費者適量消費。
第二十四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動無紙化辦公。
第五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五條 市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場所建設運行規范,發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區域,單位和個人應當將生活垃圾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廚余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和標準。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學校、醫院、康養、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住宅區,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高鐵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住宿、娛樂、商場、餐飲、農貿市場、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地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人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由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
(三)根據責任范圍內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及時制止翻撿、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五)指導、督促保潔人員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工作,及時處理保潔人員反映的有關問題。
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與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收集單位或者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向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在分類投放后及時收集轉運,做到日產日清。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設置的行業標準和要求,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設置: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住宅、商業樓宇等公共區域應當分類設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場所、城市道路等區域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場所和農貿市場、瓜果市場、生鮮市場等應當分類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場所應當設置廚余垃圾密閉收集容器。
鼓勵生產、經營企業和環保、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設置特定類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有害垃圾中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由具備相關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輸。
廚余垃圾應當按照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采用密閉容器運輸。
第三十三條 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區交通狀況,科學合理地確定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時間和路線,與其他社會車輛實行錯峰運行。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應當噴涂統一、規范、清晰的標志和標識,明示所承運的生活垃圾種類。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分類處理,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等非生活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可回收物進行分揀后,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無害化、資源化循環利用;回收的物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廚余垃圾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十六條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備、設施,保證設備、設施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理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并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統計數據和報表;
(八)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所在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鼓勵縣(區)人民政府采取創業投資或招商引資的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利用設施建設運營。
鼓勵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通過規模化、集約化的運作方式,推動生活垃圾協同處理與相關產業鏈、供應鏈有效銜接,實現生活垃圾資源利用規模化、規范化、專業化。
鼓勵農貿市場、果蔬市場、集貿市場推行凈菜上市。
鼓勵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創新回收模式,推進“線上+線下”回收融合發展。
鼓勵群眾對舊家電、舊衣物、舊書籍等生活用品開展捐贈、交易以及其他循環利用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發展。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結合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體現分類計價、計量收費等差別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綜合考核制度,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考核評價的內容。
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文明小區等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的實施納入評選標準。
第四十一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單位的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評估,并公布評估結果。
第四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可以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監督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施情況:
(一)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情況進行檢查;
(二)了解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等設施運行情況和環境監測數據,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投放、收集的行為進行勸阻,并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受理報告的街道辦事處、社區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監督員反饋處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市、縣(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受理流程和處理時限,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