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滄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滄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滄州市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6日滄州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4號公布 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擴散,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防止相關傳染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病媒生物,是指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蚊、蠅、蟑螂、鼠和省級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社會參與的工作方針,遵循以環境治理為主、藥械控制為輔的綜合預防控制原則,堅持集中預防控制和日常預防控制相結合,群眾防制和專業防制相結合,科學預防控制病媒生物。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
(二)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宣傳教育和培訓;
(三)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督導檢查和指導;
(四)組織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水平效果評估和考核;
(五)協調成員單位做好職責范圍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六)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的技術指導、密度監測工作;負責對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教育、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廣電和旅游、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監督管理工作。
報社、廣播電視臺負責病媒生物危害及預防控制常識的宣傳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市、縣級愛衛會,做好轄區內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各類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組織協調下,科學開展下列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方案,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
(二)建立病媒生物專(兼)職消殺指導隊伍;
(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病媒生物密度監測和抗藥性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同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四)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監測預警網絡;
(五)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宣傳教育、技術指導與培訓等工作;
(六)同級愛衛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實行單位責任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單位責任區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單位負責;
(二)個體經營戶辦公、經營場所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個體經營戶負責;
(三)建筑工地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拆遷工地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拆遷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
(四)各類農副產品市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農副產品市場主辦單位負責;
(五)城鎮公共區域、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六)居(村)民房屋內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該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七)無物業的居民住宅小區內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轄區街道辦事處負責;
(八)其他公共環境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該公共環境的組織或者個人負責;
(九)責任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區域,其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當地愛衛會或者其共同的上一級愛衛會確定。
各單位、場所應當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擴散,避免和減少病媒生物危害的發生。
第十一條 下列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除應當遵守第十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病媒生物的預防控制工作,設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殺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病媒生物消殺,將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一)飯店、賓館、醫院、學校、機場、火車站、汽車站、重點景區、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員集中的場所;
(二)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單位、釀造廠、屠宰廠、農貿市場、糧庫、商場、超市、建筑工地、廢品收購站、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場所。
第十二條 鼓勵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為單位和個人提供符合質量安全要求、收費合理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
第十三條 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合法資質;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操作規程;
(三)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庫房、專用藥物與器械;
(五)收費合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殺滅病媒生物的藥物和器械,嚴禁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禁用的藥物。
第十五條 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采取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單位,按照《河北省愛國衛生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