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已經2022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赤峰市氣象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氣象災害防御,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干旱、大風(沙塵暴)、寒潮、暴雨(雪)、冰雹、霜(冰)凍、高溫、低溫、雷電、大霧等造成的災害。
本辦法所稱的氣象災害防御,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減災、救助等活動。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御、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御工作機制,建設和維護氣象災害防御基礎設施,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氣象災情調查、評估,人工影響天氣和雷電防護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
應急管理、農牧、水利、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通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工作。
第六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確定氣象助理員,協助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信息傳遞、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確定氣象信息員,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等工作。
第七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御法律、法規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社會公眾防御氣象災害的意識和避險、避災、自救、互救、應急能力。
第二章 預 防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轄區氣象災害的特點、風險評估結果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編制本轄區氣象災害防御規劃。
氣象災害防御規劃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氣象災害情況組織編制氣象災害防御指引,并在相應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發放、發布,指導公眾有效應對各類氣象災害。
氣象災害防御指引應當包括當地主要氣象災害的種類、特點、應對以及防御措施等內容。
第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易受氣象災害影響的區域加強緊急避難場所及其他防御設施建設,并定期組織開展建(構)筑物防風避險的監督檢查,提高氣象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一條 在干旱多發區域,農牧部門應做好農田基本建設,推廣農業節水技術,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水利部門應當整修水庫和抗旱提水工程,切實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根據氣候規律蓄水防旱。
第十二條 在大風(龍卷風)多發區域,住建、林草、氣象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大風風險排查,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指導有關單位采取大風、沙塵防御措施,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林草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和應對工作。
建(構)筑物、戶外廣告牌、玻璃幕墻、樹木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定期開展防風避險巡查,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避免擱置物、懸掛物等脫落、墜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防風安全管理,加固臨時設施,并對工地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三條 在暴雨多發區域,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雨情況,做好暴雨和短時強降水防御應對工作。
(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警示和巡查,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二)水利部門應當加強河道、水庫、堤防等重點防洪設施的巡查和洪水監測預警,及時疏通河道,加固病險水庫,整治積水易澇區域,組織做好洪水災害、城市內澇預報預警和群測群防工作;
(三)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托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和半專業化應急搶險隊伍,協助地方政府緊急撤離危險區人員。
(四)住建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及排水管網運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水強度,做好排水管網和防澇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科學治理城市內澇,定期進行巡查維護,保持排水通暢,并在城鎮易澇點開展積澇實時監控、設置警示標識;住建部門(城市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的排查整治,雨季要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房屋所有人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并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
(五)教育、交通、農牧、文化和旅游、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做好強降水防范工作。
第十四條 在冰雹多發區域,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氣象、農牧部門應當加強冰雹災害的調查,確定重點防范區,合理布設人工影響天氣防雹作業點,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十五條 在暴雪多發區域,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交通、公安、住建(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和電力、通信等單位應當根據本地降雪、冰凍發生情況,加強電力、通信線路的巡查,做好交通疏導、積雪(冰)清除、線路維護等準備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本地降雪情況,做好危舊房屋加固、糧草儲備、牲畜轉移等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根據干旱、冰雹等氣象預報或者災害性天氣警報以及應對森林草原火災、嚴重空氣污染等災害事件的需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商同級有關部門編制人工影響天氣年度工作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監督指導等工作。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及使用的防雷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投入使用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由專人進行維護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開展定期檢測,易燃易爆等高危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被檢測單位應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中發現的防雷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地理位置、氣候特征等實際情況,分災種、分地域確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并向社會公布。
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的防御準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履行氣象災害防御主體責任,落實下列氣象災害預防措施:
(一)確定氣象災害防御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氣象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風險特征和風險點,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責任制度;
(三)定期開展氣象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和巡查,并建立有關工作臺賬;
(四)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國土空間規劃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關;蛘呱米砸苿託庀鬄暮Ψ烙O施。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包括: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及其設施、應急移動氣象設施以及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播發設施等。
氣象災害防御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力量恢復,確保氣象災害防御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氣象災害保險業務,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氣象災害保險,降低氣象災害損失。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二十三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御區域,以及旅游景區、生態公益林區等區域,建設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加密布設自動氣象探測站和雷電監測站等設施,提高氣象災害監測能力。
第二十四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防御氣象災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絡,加強監測、預報、預警的聯防聯動和信息溝通。
第二十五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氣象災害監測數據的應用,提高數據信息資源的使用效率,可以開展重點行業、地區、單位氣象災害防災減災專業指導:
(一)開展農業、林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劃,農業、林業氣候資源區劃,并為農業園區、設施農業、林業生產加工企業提供溫度、濕度等精細化氣象監測數據,做好低溫、冰雹、大風、暴雨、干旱等氣象災害的預報預警,指導經營主體和農戶做好通風、施肥、用藥以及各項防災減災措施;
(二)為大型工礦化工、水電、風電企業和重點危化企業提供雷電、大風、冰雹、暴雨(雪)等專項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指導企業做好防雷、防風、防雹、防洪、防澇等措施;
(三)為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大型生態恢復項目、采煤影響區綜合治理項目、水源地保護項目和工業園區提供專項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等;
(四)根據實際需要,為其他有關主體提供定制化氣象信息預報預警服務和防災減災工作指導。
第二十六條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按照職責制作并向社會及時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并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向社會聯合發布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二十七條 各級廣播、電視和人民政府指定的報紙、媒體應當及時、無償播發或者刊登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預報預警內容。對臨近和補充、訂正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廣播、電視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在預警信號達到紅色級別時,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信運營商向預警區域內所有手機用戶傳播。
第二十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機制,重點加強農村、山區、景區等氣象災害風險隱患點預警信息接收和傳播終端建設,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手機短信、微信、電子顯示屏等傳播渠道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負責接收和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對偏遠地區人群,督促嘎查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采用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防御助理員、信息員或者聯絡員,在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傳播。
第二十九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發布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在其管轄區域內傳播。
第四章 應急響應與處置
第三十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涉及氣象災害防御的,應當與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將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納入綜合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定期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市和旗縣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防災減災救災監督檢查,及時排查氣象災害隱患,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等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培訓、應急演練,做好氣象災害隱患整改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會商,及時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作出啟動相應應急響應的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分別達到不同應急響應啟動級別,按照發生氣象災害的最高響應級別災種啟動應急響應。
同時發生兩種以上氣象災害且均未達到應急響應啟動標準,但可能或者已經造成損失和影響時,根據不同程度的損失、影響及未來發展趨勢在綜合評估基礎上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第三十三條 應急響應啟動后,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對氣象災害進行跟蹤監測,開展現場服務。
第三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發生情況,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轉移、撤離或者疏散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二)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場所;
(三)決定停工、停業、停課、停止各類群眾性活動;
(四)實行交通管制;
(五)依法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設施設備和場地等應急救援所需的物品;
(六)防止發生衍生、次生災害的必要措施;
(七)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三十五條 應急響應啟動后,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嘎查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好社會秩序,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需要由人民政府組織轉移避險的,相關人民政府應當發布轉移指令,告知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并妥善安排被轉移人員的基本生活。
情況緊急時,組織轉移的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依法實施強制轉移。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主動了解氣象災害情況。在橙色、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合理安排出行計劃,儲備必要的飲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相應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情況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應急處置工作,加強對防御重點區域和關鍵環節的巡查,保障運營安全。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關注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后,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立即按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不再擴大或者趨于減輕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的災害性天氣變化信息,及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災情調查工作,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氣象災害有關情況。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有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劃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未及時按照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后,未及時向社會公眾傳播的;
(六)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未落實氣象災害防御措施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存在氣象災害隱患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