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2025年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令第1號公布 根據2025年2月8日《國家民委關于修改<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和規范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同中國具體實際相結合、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遵循中華民族發展的歷史邏輯、理論邏輯、實踐邏輯,揭示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道理、學理、哲理,推動形成中國自主的中華民族共同體史料體系、話語體系、理論體系。
第三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分為年度項目、委托項目、后期資助項目和專項項目等類型;根據資助規模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自籌經費項目等類別。
第四條 國家民委成立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科研項目的統一管理。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由國家民委理論研究司和教育司組成,理論研究司負責國家民委民族研究項目管理,教育司負責國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等的管理,對外統一使用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名稱。
國家民委機關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委托設立國家民委民族研究項目的,應當按程序報分管委領導審批后,委托管理辦公室辦理相關事宜。
第五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全面開放原則,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第二章 申請與立項
第六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采取招標和委托相結合的方式,實行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第七條 管理辦公室定期在國家民委網站發布年度項目、后期資助項目和專項項目的申報通知,在規定期限內受理項目申報。國家民委機關在職人員不得申報。
第八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有關規定;
(二)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研究條件;
(三)一般應為有科研管理部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企業、社會組織等有關單位的在職工作人員,聘用職工應與單位簽有正式協議;
(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鼓勵和扶持青年學者(45周歲及以下)申報;
(五)項目成員組成合理、規模適度,一般不超過10人(含主持人)。項目成員須直接參加項目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
(六)依托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港澳臺僑同胞或外國國籍科研人員申請研究項目,須具備下列條件:
1.保證資助期內每年在依托單位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在9個月以上;
2.確保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申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應填寫《國家民委課題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經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送管理辦公室。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申報資格:
(一)申報材料中有虛假內容的;
(二)項目申請人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的;
(三)項目申請人承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尚未提交結項材料的;
(四)使用已出版或已立省部級及以上項目的研究成果申請國家民委民族研究項目的。
第十一條 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國家民委科研項目年度項目、后期資助項目、專項項目的立項評審。
(一)初核。管理辦公室按照本辦法第八至十條的要求對課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二)初審。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通過初核的申報材料實行活頁匿名評審。根據申報實際選出一定數量的申報材料進入復審。
(三)復審。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進入復審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復審采取分組投票方式進行。
(四)終審。管理辦公室將復審結果報終審專家評審,確定擬立項項目名單。
(五)公示。管理辦公室將終審專家確定的擬立項項目名單在國家民委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六)立項。通過公示的擬立項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及時發布立項公告。
第十二條 立項評審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評價判斷:
(一)項目內容和設計緊緊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
(二)項目內容有利于推動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黨的民族理論創新發展;
(三)項目內容有利于推動構建科學完備的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
(四)項目設計堅持問題導向,有利于服務民族工作實際;
(五)項目設計的科學性、合理性;
(六)研究內容的創新性及政策建議的可行性;
(七)項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項目組成人員結構的合理性;
(八)具備相關科研條件和研究基礎;
(九)45周歲及以下青年學者獲得立項的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三條 參與評審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如有不當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十四條 委托項目由國家民委機關各部門作為委托方確定委托題目、提出委托要求、選擇課題執行方,按程序報批后,由管理辦公室負責立項和結項手續的辦理,委托項目立項、結項評審的具體事宜由委托方負責。如委托項目主持人存在第十條所列示情況的,原則上不得委托立項。
第十五條 經批準立項的,由管理辦公室向項目主持人發出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立項通知書。
立項時間以立項通知書中的立項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項目主持人接到項目立項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填寫《回執》并簽字蓋章后寄回管理辦公室。逾期未返回《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
第三章 進度管理與結項
第十七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的研究時限均以立項通知書為準。一般研究時間為半年,最長不超過1年。委托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研究時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十八條 管理辦公室或項目委托方對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管理,對課題進展情況實施抽查。
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要履行職責,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須由項目主持人提交書面申請,并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管理辦公室審批或備案:
(一)變更項目主持人;
(二)變更項目名稱;
(三)變更項目組成員;
(四)變更項目最終成果形式;
(五)變更項目管理單位;
(六)申請項目延期;
(七)申請撤銷項目。
第二十條 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年度項目、后期資助項目、專項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進行鑒定,通過鑒定后方可結項。
(一)項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項目主持人填報《結題申請表》并提供相關材料,經所在單位科研和財務部門審核合格后,報送管理辦公室;
(二)管理辦公室對《結題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送專家組進行鑒定;
(三)專家組應對項目成果提出是否通過及相應評級的鑒定意見;
(四)管理辦公室匯總專家鑒定意見,提出能否結項及相應評級的意見;
(五)管理辦公室將鑒定結果在國家民委網站上公示,并通知項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成果鑒定未能通過的,允許項目組在半年內對成果進行修改,并申請重新鑒定。重新鑒定仍不能通過的,按撤項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最終成果鑒定通過后,由管理辦公室負責辦理驗收結項事宜,頒發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結項證書。
第二十三條 委托項目結項程序由委托方按照上述結項規定,對委托課題進行結項評審,并提出是否通過及相應評級的鑒定意見;管理辦公室參考委托方意見,提出能否結項及相應評級的意見,將鑒定結果反饋給委托方,并出具結項證書。由委托方通知項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項目并公示:
(一)無特殊情況逾期不提交研究成果的;
(二)專家鑒定不合格并在延長期限(最長半年)結束后重新鑒定仍不合格的;
(三)剽竊他人成果的;
(四)擅自變更計劃任務的;
(五)不提交經費使用決算表,或經費使用情況嚴重違反財務紀律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對于被撤銷項目的主持人,兩年內不得申請國家民委的任何科研項目。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研究時限在1年以內的,一次性撥付經費。1年以上的,分兩次或多次撥付,首次撥付不超過批準經費的80%,在規定期限內經鑒定合格的再撥付剩余尾款,鑒定為不合格的,不再撥付尾款。
第二十七條 招標項目由管理辦公室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委托項目由機關各司局作為委托方負責經費撥付。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金不得用于日常辦公所需資產的購置。具體經費使用辦法、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參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中的“包干制項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主持人在本單位科研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嚴禁挪用。
依據相關財務規定嚴格使用經費,在提交《結題申請表》時,應同時提交資助經費決算表。
第三十條 項目成果通過驗收后,資助經費有結余的,由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繼續統籌用于開展研究工作,項目主持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三十一條 對因故不能結項而導致撤項的,剩余經費應按原渠道返回。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而導致撤項的,需退回全部已撥經費。
第五章 成果應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成果未經管理辦公室同意,不得帶項目名稱及編號公開發表。項目成果通過鑒定,且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可公開出版或發表。未通過鑒定的,不能出版或發表。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擇優資助部分科研項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四條 管理辦公室可通過要報、內參等形式上報,加強對優秀成果的宣傳、推廣和應用轉化。
第六章 產權歸屬與保密
第三十五條 如無特殊約定,項目成果的著作權屬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內國家民委有權優先使用。項目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關部門報送時,需在醒目位置標明“國家民委科研項目成果”相關字樣。
第三十六條 科研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民委科研項目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