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
(文化和旅游部令第6號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規定》已經2021年1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證立法質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工作是指:
(一)編制年度立法計劃;
(二)根據全國人大、國務院授權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規草案,以及提出相關立法建議;
(三)起草、解釋、修改、廢止部門規章;
(四)審議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條 立法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全過程;
(二)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內容和程序符合憲法和上位法規定;
(三)切實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義務的同時明確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賦予職權的同時明確其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涉及文化和旅游領域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重要立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黨中央。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組織協調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有關立法項目申報、調研論證、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見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項
第六條 政策法規司負責編制文化和旅游部年度立法計劃。
各司局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立項申請報送政策法規司,對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進展情況和進度安排等作出說明。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各司局報送的立項申請進行評估論證,形成立法計劃報部務會議審定后印發公布執行。
第七條 各司局認為需要對年度立法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向政策法規司提出調整建議。政策法規司經審查認為確需調整的,提出調整建議報部務會議審定。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監督年度立法計劃實施,及時跟蹤年度立法計劃進展情況,向有關司局提出立法項目督辦建議。對于未按照年度立法計劃完成立法任務的,相關司局應當向部務會議作出說明。
第三章 起 草
第九條 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由提出立項申請的起草單位負責。立法項目內容涉及兩個以上起草單位的,在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確定牽頭起草單位。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成員相對固定的起草工作小組,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第十條 起草立法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將立法草案及其說明等向社會征求意見。向社會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立法草案有下列情形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咨詢聽取意見,并在論證、起草階段及時與政策法規司溝通有關情況。
(一)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二)減損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
(三)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依法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
第十二條 立法草案可能影響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立法草案涉及國際條約和對外貿易政策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貿易政策合規評估。
立法草案涉及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等情形的,或者可能造成較大輿論影響的,起草單位應當依法開展風險評估,提出應對預案。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向政策法規司報送草案送審稿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草案送審稿;
(二)起草說明,包括起草目的和依據、立法必要性、起草過程、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征求意見情況、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等;
(三)匯總的意見,包括對草案送審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
(四)其他有關材料,包括領導有關批示指示、所規范領域的發展情況和相關數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關條款的上位法依據、聽證會筆錄、調研報告、國內外有關立法資料等。
第四章 審 核
第十四條 草案送審稿由政策法規司負責統一審核。
政策法規司應當重點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
(一)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是否需要立法解決;
(二)草案送審稿確立的主要制度是否能有效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否可行;
(三)草案送審稿內容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是否抵觸,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四)調研論證是否充分,是否正確處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草案送審稿的意見;
(五)草案送審稿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六)草案送審稿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采取下列形式審核草案送審稿:
(一)將草案送審稿或者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送有關機關、組織和專家征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二)就草案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
(三)就草案送審稿涉及的重大問題,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
(四)草案送審稿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未向社會公布,也未舉行聽證會的,經部領導批準向社會公布或者舉行聽證會。
第十六條 草案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規司可以退回起草單位進行論證:
(一)立法條件尚不成熟或者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草案送審稿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有關機構或者部門充分協商的;
(三)未依法公開征求意見的;
(四)草案送審稿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被退回的草案送審稿,經起草單位修改完善、符合送審條件的,可以重新送審。
第十七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會同起草單位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
草案和說明由政策法規司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部務會議審議的建議。
第五章 決定、公布和備案
第十八條 立法草案應當經部務會議審議決定。
部務會議審議立法草案時,由起草單位作起草說明,政策法規司作審核說明。
第十九條 根據部務會議審議意見,政策法規司應當組織起草單位對立法草案進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報部長簽署。
規章簽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定的程序上報國務院審議。
第二十條 部門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等重大事項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章簽署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及時在部政府門戶網站、部屬報刊等媒體上刊載。
對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部門規章,起草單位應當做好出臺時機評估,做好內容解讀。
第二十一條 部門規章簽署公布后,起草單位應當將部門規章和說明送政策法規司。政策法規司應當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向國務院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章 解釋、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二條 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部負責解釋:
(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規章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
部門規章的解釋草案由起草單位負責起草,政策法規司參照草案送審稿審核程序提出意見,報請部務會議審議決定后公布。
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 政策法規司應當根據上位法規定以及國務院相關部署要求,及時組織各司局開展部門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司局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經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部門規章,由有關司局提出意見,經政策法規司審核報部務會議審議后公布。
第二十四條 政策法規司可以會同有關司局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實施情況監督及立法后評估,并把實施情況和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部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修改、廢止,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文物方面立法項目應當列入文化和旅游部立法計劃。文物方面的規章草案經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后,以部長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6日頒布的《文化部立法工作規定》(文化部令第37號)、2011年4月6日頒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國家旅游局令第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