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林長制規定
成都市林長制規定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林長制規定
成都市林長制規定
(2025年03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9號公布 自2025年05月0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實施,加強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筑牢長江上游生態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林長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林長制,是指分級分區域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監督責任區域內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的制度。
本規定所稱林業園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草地、濕地、城市綠地以及野生動植物等資源。
第四條(遵循原則)
實施林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保護為主,綠色發展、生態惠民,問題導向、因地制宜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職責分工)
市和區(市)縣林長制辦公室設在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林長制日常工作。鎮(街道)應當確定人員承擔林長制辦公室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應急、城市管理、審計、氣象等部門作為協作(聯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林長制相關工作。
第六條(責任體系)
本市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設立市、區(市)縣、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林長。
市、區(市)縣、鎮(街道)設立林長、副林長;村(社區)設立林長,必要時可以設立副林長。
在龍泉山城市森林公園、大熊貓國家公園成都片區、環城生態區、錦江公園等重點生態區分別設立市級林長。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在重點生態區單獨設立區(市)縣級林長。
第七條(林長職責)
各級林長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負責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組織領導本責任區域內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發現并協調解決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相關工作任務。
第八條(基層能力建設)
本市龍門山、龍泉山沿線等林業資源豐富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林業工作站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管護力量,完善基層管護設施設備建設,不斷提升基層林業治理能力。
第九條(執法規范化)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林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推進林業行政執法規范化,提高基層執法隊伍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強化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同聯動,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第十條(林長令)
市和區(市)縣林長可以簽發林長令,部署林長制重點工作。
第十一條(會議制度)
市和區(市)縣林長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林長制全體會議,總結部署林長制工作,研究林長制相關制度和措施,協調解決本級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林長制辦公室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召開辦公室會議,研究落實市林長工作部署,推進林長制工作。
第十二條(部門協作)
各級林長制辦公室及其協作(聯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共同推進林長制工作開展。
第十三條(公開公示)
市和區(市)縣林長制辦公室應當通過主流媒體、門戶網站、政務微博微信等方式依法公布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市和區(市)縣林長制辦公室應當在重點生態區顯著位置設立重點生態區林長公示牌,區(市)縣、鎮(街道)林長制辦公室應當在責任區域顯著位置設立林長公示牌,載明林長信息、責任區域示意圖、林長職責、監督電話等必要要素。公示牌所載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巡林工作)
本市各級林長應當按照國家、省相關要求,通過明查暗訪、聯合巡查、調研指導等多種方式開展巡林工作。
森林防火、松材線蟲病和紅火蟻防控等重點時期,以及龍門山、龍泉山沿線的林業資源豐富區域及古樹名木資源應當作為巡林重點。
第十五條(網格管理)
本市林業園林資源實行網格化管理,按照網格責任區域落實巡林護綠責任。
第十六條(信息化建設)
市和區(市)縣林長制辦公室應當加強林長制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林長制監測、信息共享等數字化平臺,逐步實現林長制工作信息化。
第十七條(科技賦能)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運用科技手段加強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鼓勵和支持林業園林領域科學研究及技術攻關,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園林技術,提高林業園林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八條(社會參與)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資、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
鼓勵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者作為市民林長、民間林長參與林長制工作。志愿者應當遵循自愿、誠信的原則,依法開展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宣傳和監督活動。
社會參與林長制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區(市)縣林長制辦公室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投訴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發現的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問題,通過成都12345政務服務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林長、林長制辦公室或者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并處理。
第二十條(結果運用)
林長制工作考核按照中央、省精簡優化基層考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表揚激勵)
對在林長制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激勵。
第二十二條(經費保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林長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經費保障,確保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區域協作)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毗鄰其他市(州)、縣的協作聯動,建立健全信息交流、資源共享、聯防聯控的合作機制,推動林業園林資源保護發展協調聯動。
第二十四條(責任追究)
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各級林長、林長制辦公室和林長制協作(聯絡)單位未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