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辦法
(2025年2月2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等活動。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機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河道管理有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以及海事等有關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河長湖長應當定期巡查河湖,及時發現問題并組織處理。各級河長制辦公室可利用無人機、遙感技術等加強河道巡查,監督相關部門和下級河長湖長履行職責。
加強社會共治,鼓勵志愿者或者其他民間組織開展、參與愛河護河活動,營造愛河護河良好氛圍。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河道日常保潔、養護等管理機制,明確責任單位。河道日常保潔、養護等管理經費應當列入屬地財政預算。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實行河道日常管理社會化。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綠色水經濟新業態發展,增加優質水生態產品供給,推動資源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河道和水利工程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河道分級管理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九條 西湖、金山湖、西枝江干流、青年河、望江瀝、蓮塘布河、河橋水、冷水坑河、陳塘河、小金河、白石渠、風門坳河、南東坑水、金山河為市管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除東江干流(惠州段)和市管河道以外的河道為其他河道,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潼湖水利工程實施管理。白盆珠水庫工程,惠州大堤南堤、北堤、東堤,增博聯和水庫工程、惠州東江水利樞紐、紅花湖水庫工程為市管水利工程。除潼湖水利工程和市管水利工程以外,其他大型、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管理,其余小型以及規模以下的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管理。其他部門、企業或個人依法興建的水利工程,按分級管理原則由其相應的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監管,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建設項目,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下列河道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東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的,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建設的、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除(一)(二)項規定的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的對河道行洪、水利規劃實施、河勢穩定、堤岸坡穩定、防洪安全、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等影響較小的有關建設項目,依法可以簡化相關技術審查流程。
第十一條 在市管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位置和界限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審查、位置和界限核準,按管理權限報工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核準。
第十二條 在惠城區、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行政區域內東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博羅縣行政區域內東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報博羅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本市行政區域東江干流以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安排報項目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他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報工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或影響的范圍跨縣(區)級行政區域的,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涉及水利工程安全的,須提交安全影響評價報告書。
對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防洪安全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依法可以簡化相關技術審查流程。
第十四條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按分級管理原則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涉河或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河道、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建設、運行期的防洪安全責任和河道、水利工程消除和減輕影響措施事項。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時,建設、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汛安全措施。對阻礙河道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依法組織強行清除。
第十六條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工程完工后應當按要求清理施工現場,建設單位逾期不按要求清理施工現場的,可由管理單位組織清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的工程設施完工后,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竣工資料。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