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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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民政部關于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新修訂的《“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辦法》已經2025年民政部第10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 政 部
2025年4月1日
“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體現黨和政府對孤兒的關心關愛,幫助孤兒更好接受教育,順利成長成才,根據《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從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補助地方資金中列支,由民政部組織,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實施,為符合條件的受助人就學提供資金支持。
第三條 本項目受助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前被認定為孤兒身份;
(二)未被收養;
(三)年滿18周歲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校連續就讀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連續就讀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
非全日制學歷教育的、未連續就讀的(不含保留學籍、休學情形)不在本項目資助范圍。
第五條 殘疾孤兒被收養后,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納入本項目資助范圍。
第六條 本項目為符合條件的受助人每人每學年發放1萬元助學金。
第二章 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七條 社會散居孤兒或被收養的殘疾孤兒年滿18周歲后符合資助條件的,應由本人向孤兒身份認定地或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所在村(居)兒童主任應予以指導和協助。
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孤兒年滿18周歲后符合資助條件的,應由本人向所在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兒童福利機構應予以指導和協助。
第八條 申請人應填寫“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應屆學生提供錄取通知書,非應屆學生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最新學年學籍證明或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下載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
(三)被收養的殘疾孤兒還應提供《收養登記證》、殘疾證明。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材料齊備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民政工作的部門應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
兒童福利機構主管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十條 收到申請材料的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核對申請人孤兒身份,通過協調教育部門核對申請人就讀情況,并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確認為受助人,納入資助范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助學金應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按月或按季度發放到受助人本人銀行賬戶。具體發放頻次由省級民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二條 資助時限從批準為受助人起計發,至其所在學歷教育階段的學制期限結束終止。
第十三條 在資助時限內,受助人無需重復提交助學申請,但應在每學年開始第一個月內,向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最新學年學籍證明,或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下載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進行學年復核。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造成未能按時提供的,可適當延長提交時限,但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
第三章 終止、暫停和續發
第十四條 受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應及時核實有關情況。情況屬實的,終止發放助學金。
(一)受助人自愿申請退出資助的;
(二)受助人的孤兒身份被證明不實的;
(三)受助人受到取消學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延期畢業、留級等處分的或主動申請退學的;
(四)受助人畢業、結業或肄業后不再連續就讀的;
(五)受助人就讀期間被執行刑事拘留、強制隔離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六)受助人未能及時提供學年復核材料,且無法證明是否連續就讀的;
(七)受助人偽造材料或冒用他人名義申領的;
(八)受助人死亡的;
(九)受助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本項目資助目的或要求情形的。
第十五條 資助時限期滿后,受助人連續就讀更高層次學歷的,需持新的錄取通知書等申請材料,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要求,重新提交助學申請。
受助人連續兩次及以上就讀同一層次學歷的,原則上不再重復保障,但因客觀原因確需連續就讀的,須逐級上報至省級民政部門審核。
第十六條 在資助時限內,受助人因出國、疾病、應征入伍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應向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提交保留學籍或休學的證明材料,民政部門暫停為其發放助學金并保留資助資格。受助人恢復學籍或復學后,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出具的最新學年學籍證明,或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查詢下載的《教育部學籍在線驗證報告》,向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申請繼續接受資助,民政部門審核屬實后,繼續為其發放助學金。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對本地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和正在接受資助的受助人相關情況進行統計匯總,納入年度預算編制和申報。
預算編制時,對于上年度資金使用有結余的,應當結轉至下年度使用。對于上年度資金撥付不足的,可以在下年度預算編制時申請增加。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嚴格資金管理,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按照“一人一檔”要求,做好助學工作檔案管理,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紙質檔案的整理歸檔,按照永久保管要求妥善存放。
新增紙質檔案生成后,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數字化處理并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應在2025年底前完成正在接受資助的受助人已有紙質檔案的數字化處理和系統錄入工作。
第二十條 民政部和省級民政部門應通過調取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內的數字檔案,常態化開展助學信息核查比對和動態監管,精準掌握受助人變化情況,強化事前準入、事中監督、事后追溯的全過程管理。
民政部和省級民政部門應通過實地調研、數據比對、委托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檢查,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第二十一條 本項目資金應專款專用,地方各級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助學金分配和審核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存在擠占、挪用、冒領、套取等情形,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受助人在助學金使用中存在奢侈浪費、揮霍享樂或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行為的,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及時終止發放助學金。
發現受助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助學金的,為其發放助學金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終止資助并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辦發〔2019〕24號)同時廢止。
附件:“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