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
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
(2025年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上海市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塘的建設、維修和養護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海塘,是指長江口、東海和杭州灣沿岸以及島嶼四周修筑的堤防、堤防構筑物及保灘工程。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水務部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水務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海塘的管理。
財政、規劃資源、交通、綠化市容、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保護范圍和管理范圍)
有隨塘河的堤防保護范圍為堤身、堤外坡腳外側20米灘地和堤內坡腳至隨塘河邊緣的護堤地;無隨塘河的堤防保護范圍為堤身、堤外坡腳外側20米灘地和堤內坡腳外側20米護堤地;堤防構筑物、保灘工程的范圍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確定。
前款所稱堤防保護范圍和堤防構筑物、保灘工程范圍,以下統稱海塘保護范圍。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不能確定海塘保護范圍的,由市、區水務部門會同同級規劃資源部門提出海塘保護范圍的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塘的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一致。
第五條(海塘規劃)
市水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市防汛專項規劃時,應當包含海塘規劃的內容。
第六條(建設、維修和養護計劃)
按照建設、維修和養護責任,海塘分為公用岸段海塘和專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設的年度計劃,由市水務部門組織編制;公用岸段海塘維修和養護的年度計劃,由區水務部門組織編制,報市水務部門同意。
專用岸段海塘建設、維修和養護的年度計劃,由專用單位組織編制,報區水務部門備案。
第七條(建設、維修和養護責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設,由市水務部門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公用岸段海塘的維修和養護,由市水務部門委托區水務部門組織實施。
專用岸段海塘的建設、維修和養護,由專用單位承擔。
建設海塘,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競爭的方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確因特殊情況,專用單位無法承擔專用岸段海塘建設、維修和養護責任的,經專用單位提出,可以依法通過將專用岸段海塘轉為公用岸段海塘等方式,落實相關責任,確保海塘安全。
區水務部門負責檢查、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專用岸段海塘的建設、維修和養護責任的落實,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經費列支)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設、維修和養護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專用岸段海塘的建設、維修和養護經費,由專用單位承擔。
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核定的區公用岸段海塘管理人員經費,在區財政年度預算中列支。
第九條(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本市海塘建設、維修、養護,應當按照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實施。
海塘建設技術標準、維修和養護技術規范,由市水務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
涉及海塘的不動產登記手續,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確需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由區水務部門擬訂使用管理方案,報市水務部門審核同意。
使用公用岸段海塘,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簽訂使用協議,明確使用單位對所使用岸段海塘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市、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岸段海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海塘分類)
海塘根據防御功能分為主海塘、一線海塘和備塘,并按照規定和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分類管理)
一線海塘符合規定的防汛安全標準且經受連續三年防汛安全考驗的,經市水務部門評估,可以轉為主海塘實施管理。
一線海塘轉為主海塘管理后,原主海塘轉為備塘實施管理。
專用岸段一線海塘轉為主海塘管理后,專用單位應當將海塘設計和施工的有關技術資料送交所在地的區水務部門。
第十四條(海塘廢除)
主海塘和一線海塘不得廢除。
備塘失去防汛功能確需廢除的,應當根據主海塘的防御能力,結合所在地的防汛情況,依法經批準后,方可廢除。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在海塘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二)削坡或者挖低堤頂;
(三)毀損防浪作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為。
禁止損毀海塘測量標志、里程樁、界樁等附屬設施。
第十六條(從事有關行為的要求)
在海塘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應當經區水務部門批準;但在主海塘、一線海塘上從事第一項行為涉及破堤、開缺、鑿洞施工的,應當經市水務部門批準:
(一)鉆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墾殖;
(三)鐵輪車、履帶車、超重車在堤上行駛。
第十七條(施工要求和竣工驗收)
在海塘保護范圍內經批準進行鉆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和期限內施工。
工程竣工后,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堤頂道路的使用)
需要利用公用岸段海塘的堤頂作為專門或者主要運輸道路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區水務部門批準,并自批準之日起承擔堤頂道路的維修和養護責任。
本市發布防汛預警時,市、區水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采取設置標志或者發布通告禁止車輛通行等措施,確保堤頂道路安全,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十九條(水毀修復)
因風暴潮等自然災害超過海塘防御標準,造成海塘損毀的,由區水務部門根據實際受損情況向市水務部門申請海塘工程修復資金,經市水務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核撥。
第二十條(海塘綠化)
在海塘范圍內的宜林地帶,市、區水務部門應當組織營造保護海塘的林木。
第二十一條(美麗生態海塘建設)
在符合海塘防汛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各區和專用單位加大資金投入,因地制宜開展美麗海塘、生態海塘建設,融合建設文化展示、慢行交通、健身步道、觀景休閑等設施,打造海塘風景秀帶。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測)
市、區水務部門和專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海塘安全監測,掌握海塘運行狀態、河勢變化趨勢等情況。
海塘安全監測包括堤身沉降、位移、滲流穩定及河勢變化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安全鑒定)
市、區水務部門和專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海塘進行安全鑒定;發現可能影響海塘防汛安全狀況的,應當及時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不符合安全運行要求的,應當根據鑒定報告的要求,限期改建、重建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海塘安全鑒定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由市水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安全巡查和檢查)
本市建立海塘安全巡查、檢查制度。區水務部門和專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整改或者采取相應補救措施;發現險情時,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應急搶險措施,并向防汛指揮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水務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對全市海塘防汛安全的監督檢查。
區水務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海塘日常防汛安全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或者阻撓市、區水務部門的防汛安全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信息化管理)
本市推進海塘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平臺,優化辦理流程,利用技術手段強化信息共享、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實現協同和閉環管理。
第二十七條(指引性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損毀海塘附屬設施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海塘測量標志、里程樁、界樁等附屬設施的,由區水務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行政責任)
市、區水務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堤防構筑物,是指沿堤修筑的水閘、涵閘。
本辦法所稱保灘工程,是指沿堤修筑的丁壩、順壩、勾壩和護坎。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海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