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四十五號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已經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31日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辦法
(2025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航道的規劃、建設、養護、保護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除外。
本辦法所稱航道,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等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標等航道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航道工作的領導,將航道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航道建設、養護的資金投入,合理開發利用航道資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條件,保護航道安全,維護航道網絡完整和暢通,發展水運事業。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管理淮河干線航道。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所轄航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水行政、應急管理、林業、數據資源等部門和氣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航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協商確定轄區界航道、跨轄區河流上下游航道的管理范圍,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協商不成的,報共同的上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航道建設、養護以政府投入為主,鼓勵多種方式籌集建設、養護資金。
航道、水利、市政、漁業、旅游、氣象等工程具備聯合建設條件的,應當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統籌利用建設資金,兼顧航道、水利、市政、漁業、旅游、氣象監測等功能,提高投資的綜合效益。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航道通航條件和航運發展需要,統籌推進航道信息化、智慧化建設,動態采集航標、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監測航道運行數據,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網絡,提升航道服務和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氣象機構應當共享航道、水文、水資源調度、氣象、地質災害、通航建筑物調度、航道事故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省航道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水行政等部門編制,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會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
編制省航道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涉及重要漁業生產水域的,應當有同級漁業管理部門參加。
省航道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全國航道規劃和流域、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水資源綜合利用的相關專業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等其他相關規劃和軍事設施保護區劃相協調。
第九條 新建航道以及為改善航道通航條件而進行的航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航道規劃,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定,執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按照工程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條 航道規劃中確定的航道建設用地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由航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統籌安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
航道建設用地,包括航道及其水上服務區、錨地等航道設施的建設、養護所需土地。
第十一條 航道工程建設應當根據需要,同步建設水上服務區、錨地等服務保障設施,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通訊、靠泊、岸電、物資補給、船舶污染物接收等服務。
第十二條 航道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通過竣工驗收的航道工程移交航道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單位,辦理檔案、資產交付使用等相關手續,并由接收單位落實管理維護責任。
第十三條 通航建筑物的運行維護應當適應船舶通行需要。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通航建筑物的運行方案,經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并公布。
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建立通航建筑物的運行維護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負責通航建筑物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運行管理、反恐怖防范、通航秩序維護、助(導)航設施設置維護和清障清淤等,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向過往船舶收取過閘費的,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或者水行政部門核定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養護計劃,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進行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航道養護疏浚臨時用地需要。
第十六條 因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殊保護,無法實施航道養護,影響航道通航安全的,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管轄權的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處理,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 在通航河段或者其上游興建水利工程控制或者引走水源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航道和船閘所需要的通航流量。
水工程需要大幅度減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提前通報負責航道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告,給船舶避讓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航道設施。
因施工作業需要搬遷、拆除航標的,應當征得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在采取替補措施后方可搬遷、拆除。搬遷、拆除、恢復航標所需的費用,由施工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航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航道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制定通航建筑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航道損壞、阻塞的,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盡快修復搶通;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盡快修復搶通。
突發事件涉及通航建筑物的,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應當按照通航建筑物運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搶通。
第二十一條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依法需要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有審核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一)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及與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航道有關的建設項目的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依法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二)江淮干線航道(包括沙潁河、江淮溝通段、兆西河線、菜子湖線、合裕線、蕪太運河)、淮河干線航道上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規劃四級以上航道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專用航道交叉口和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渡槽、地涵的建設工程,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航道上的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需要進行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的建設工程,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與航道有關的橋梁、水閘、隧道、管道、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不符合航道規劃等級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范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航道規劃明確改建或者重建的具體計劃,并組織實施。
橋梁等跨航道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投入使用,替代原有不符合通航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功能后,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應當及時拆除,拆除經費列入新建項目預算。
第二十三條 在通航水域上建設橋梁等建筑物,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航標、防船撞裝置等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橋區水上航標由有管轄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維護。
從事采砂、打撈、鉆探等影響航道的水上水下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設置和維護助航、警示標志以及防撞設施。
第二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通航建筑物正常運行的;
(四)危害航道設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航道通告:
(一)航道實際尺度達不到航道維護尺度的;
(二)航道養護作業影響船舶正常航行或者需要限制船舶航行的;
(三)通航建筑物不能正常運行的;
(四)其他不符合保證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在河道內劃定采砂區域涉及航道的,應當征求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航道建設、養護產生的疏浚砂(含土、卵石等),除建設、養護項目自用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利用、統一處置。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加強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協作,加快推進長三角區域高等級航道網絡建設,構建長三角區域信息共享、聯勤聯動的航道管理體系。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其他相鄰區域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溝通聯系,統籌協調航道管理有關事項。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同相鄰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的銜接,優化上下游、干支流河段聯合調度,保障航運用水需求。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航道行政執法聯勤聯動,推動航道行政執法協作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長三角區域和其他相鄰區域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航道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聯動機制。發生航道突發事件的,應當統籌采取措施,保障航道暢通和通航安全。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航道規劃、建設、養護、保護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通航建筑物運行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通航建筑物運行方案的;
(二)未履行通航建筑物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運行管理、通航秩序維護、助(導)航設施設置維護和清障清淤責任,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運行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涉及引江濟淮工程有關航道建設、養護和保護,《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