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號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化建設,推動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信息與物業管理、房地產交易、不動產測繪、不動產登記等信息互聯共享,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實現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表決、公示、查詢等服務功能。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業主、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交存的數額為物業所在的市、縣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前款規定合理確定、公布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數額,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 已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經竣工尚未售出的物業,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前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交存。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銜接機制建設,促進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交盡交。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條 業主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面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籌。
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擬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標準和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組織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根據業主大會決定,選擇由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或者由業主大會自行管理。業主大會未能作出決定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資金安全、綜合利率和銀行抗風險能力、服務效能等因素,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負責代行管理的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持經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書面通知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并移交有關賬目。
經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決議應當包括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表決結果、專戶管理銀行、賬目責任人、管理制度等內容。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開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應當同步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管理平臺,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終止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業主大會關于自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終止自行管理并將自行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移交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及時向業主公開下列信息:
(一)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及其費用和分攤金額;
(三)其他使用和管理的信息。
第十八條 支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通過轉賬到合同約定的賬戶結算,不得支取現金結算。
第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組合存款、大額存單等方式,提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綜合收益率。在保證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
禁止利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隨所有權同時過戶;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賬面余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定補建補交。
物業滅失的,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予以返還。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所有權人決策、程序規范、方便快捷、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申請使用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代行管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應當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經表決的使用方案;
(四)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第二十五條 緊急情況下需要立即維修、更新和改造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有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處置方案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并從相關業主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列支。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按年度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年度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年度使用計劃應當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三)業主委員會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提供經表決的年度使用計劃;
(四)市、縣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年度使用計劃之日起2日內進行核實;符合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應當按照年度使用計劃實施進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辦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年度使用計劃、應急處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維修單位選聘方式。
用于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鑒定評估、設計、審價、監理、招標服務等費用,可以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與工程預算總額并列計入費用預算內容,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年度使用計劃、應急處置方案中載明。
第二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由全體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二)用于單幢或者多幢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該幢或者多幢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三)用于單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單元內業主按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采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鼓勵聘請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
第三十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后,組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聘請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應當一同參與竣工驗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可以參與竣工驗收。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和反映渠道。
業主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業主委員會給予答復處理,也可以向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申請查詢;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業主未交存或者未續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交存。
第三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第三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以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減免業主應當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收取、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三)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的;
(五)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并按照規定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小區外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安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根據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的《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