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加強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關于加強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加強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財辦金〔2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業,有關產權交易機構:
為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資產交易、產權流轉監管,落實金融機構國有產權進場交易管理要求,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審核機制
產權交易機構(以下均指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或確認的產權交易場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金〔2020〕92號)等有關規定,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完善產權交易項目資料受理清單。產權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產權登記證(表)、經濟行為批準文件、資產評估文件、披露信息等資料的真實性、完備性、規范性進行審核,對重點合規信息進行核實比對,及時、準確、完整反饋審核信息等內容。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受理文件資料真實性、完備性、規范性存在瑕疵的產權交易申請。
二、加強產權登記信息審核
產權登記證(表)客觀記載金融機構產權狀況基本信息,是金融機構依法占有、使用國有金融資本,確認其國有產權歸屬關系的基礎依據。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金〔2019〕93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金融機構辦理的產權登記證(表),確認產權交易申請內容與證載信息是否一致,確保交易標的權屬清晰。對于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產權占有登記、產權登記內容與產權交易申請內容不匹配的,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受理產權交易申請。
三、加強產權交易經濟行為審批情況審核
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應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09〕178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經濟行為審批情況,核實產權交易內容與經濟行為審批事項是否一致,確認經濟行為經有權審批部門審批。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經濟行為審批事項與產權交易申請不一致、審批程序不符合制度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受理產權交易申請。
四、加強資產評估文件及轉讓價格審核
財政部門準予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的文件和經財政部門(或者金融機構總部)備案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以及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等文件,是金融機構辦理產權交易相關手續的必備材料,相關文件缺失的,產權交易機構不得受理產權交易申請。產權交易機構應按照《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等有關規定,嚴格審核比對評估相關文件,重點審核文件中的評估對象、評估范圍、交易內容與產權交易申請、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是否一致,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層級的合規性,轉讓底價合規性等要素。非首次掛牌且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應進一步審核歷次掛牌情況;掛牌價格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的,應進一步審核相關審批文件。
五、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信息管理
產權交易機構應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信息管理工作,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披露產權交易信息,按要求及時向省級及以上財政部門報告場內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情況,落實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檔案保管有關要求,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信息采集匯總、相關政策宣傳等工作。
六、加強對產權交易機構監督管理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日常監督管理,對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有關規定開展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的,或出現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損害國家利益或交易雙方合法權益的,應立即停止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從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資格,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告。
特此通知。
財政部辦公廳
202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