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對《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屠宰、運輸的動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賽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二)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四十二條。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五條。
(二)將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續。
“前款所述人員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臺灣居民居住證。”
(四)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評審、評價或者認定,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可受聘從業或者自主創業。”
(五)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臺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臺灣同胞投資者或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在臺灣同胞投資集中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臺灣同胞子女學校。經批準設立的臺灣同胞子女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六)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條,分別刪去其中的“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投資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港澳投資者個人和港澳投資企業中的港澳職工,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的評審、評價或者認定,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并可受聘從業或者自主創業。”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港澳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港澳投資企業中的港澳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可納入所在地醫療保險覆蓋范圍。”
(三)刪去第四十七條。
(四)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分別將其中的“當地港澳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澳事務辦事機構”。
(五)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一條,刪去其中的“港澳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對《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中的“書面同意”修改為“明確同意”。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安保力量和安全防范設施建設。
“進入醫療機構的人員應當主動接受并配合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醫療機構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醫療機構安保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為急危重患者設置安全檢查綠色通道。”
(三)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二萬元”修改為“十萬元”。
(四)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三款修改為:“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致使患者受到損害有爭議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時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咨詢;需要進行醫療損害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也可以經醫患雙方同意,由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委托鑒定。”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對《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對條例中的相關部門名稱作相應修改:將“文化”修改為“文化和旅游”、“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環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管”、“工商”修改為“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修改為“應急”、“建設”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
(二)在第八條第一款中的“公安機關”后增加“消防救援機構”。
(三)刪去第三章“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學生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六)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第四十三條中的“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修改為“處分”。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對《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規模較小、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的食品生產者,但是不包括食用農產品生產者。”
(二)刪去第十條第二款。
(三)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三年”修改為“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
(四)將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非固態法白酒,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的酒類”。
(五)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修改為:“(二)經營生食水產品等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非固態法白酒以及添加食用酒精或者非自身發酵產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質的酒類”。
(六)將第四十二條中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修改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七)刪去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七、對《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港口岸線使用人應當自取得港口岸線使用許可之日起三年內開工建設港口設施。逾期未開工建設的,港口岸線使用許可文件失效。許可文件失效后,如繼續建設該項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線,應當重新辦理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手續。”
八、對《江蘇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六十二條修改為:“支持在示范區創新司法協作機制,在跨區域訴訟服務、調查取證、訴訟保全、執行聯動、文書送達、信息共享、審判交流等方面加強協作。”
九、對《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
刪去第二款。
(二)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殘疾人證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
第三款修改為:“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確定的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殘疾類別、等級評定工作。”
(三)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十四周歲以下人工耳蝸術后兒童、十六周歲以下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按照規定給予基本康復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和殘疾人給予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訓練費用補助范圍。”
(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當地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參照執行。”
(五)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設區的市、縣(市、區)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入省級國庫,建立省級殘疾人就業調劑金,在省內調劑使用。”
(六)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福利企業”修改為“輔助性就業機構”。
刪去第三款。
(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服務、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促進殘疾人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刪去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為:“對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就業指導和創業輔導。”
(九)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在“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后增加“可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十)將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困難殘疾人實施生活、醫療、教育和住房等救助”。
第二項修改為:“(二)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發放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刪去第三項和第四項。
第六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對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等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及時送社會福利機構實施集中供養”。
刪去第七項。
第八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對符合條件的獨生子女傷殘家庭的父母發放護理補貼、特別扶助金和優先安排機構養老”。
(十一)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督促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確保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物質環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十二)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鄉道路、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居住建筑、居住區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與周邊道路、建筑物其他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十三)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修改為“對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免費實施無障礙改造”。
刪去第二款。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咨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制等無障礙服務。”
(十五)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并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筑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十六)在第五十九條中的“工業和信息化”后增加“通信管理”,刪去“和殘疾人聯合會”。
(十七)將第六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和顯著標志標識,供肢體殘疾人優先使用,并減免停車費用。”
(十八)將第六十一條修改為:“行政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置低位服務臺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制品應當加配字幕。
“電視臺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免費開播手語新聞節目,并加配字幕,條件具備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并逐步擴大節目范圍。
“電信、互聯網經營者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服務。音視頻以及多媒體設備、移動智能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制造者應當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
(十九)在第六十五條中的“住房城鄉建設”后增加“交通運輸等相關”。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臺灣同胞投資條例》、《江蘇省保護和促進香港澳門投資條例》、《江蘇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江蘇省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江蘇省水路交通運輸條例》、《江蘇省促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高質量發展條例》、《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