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亳州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亳州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2024年12月9日市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設施管理,積極探索污水處理設施“廠網一體化”運維模式,提升鄉鎮生活污水處理能力,改善鄉鎮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亳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亳州市行政區域內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含配套管網、泵站、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等)的規劃、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實施統一監督。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運營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鄉鎮政府駐地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成本調研、健全鄉鎮政府駐地居民生活污水處理費調整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完善鄉鎮政府駐地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成本分擔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健全鄉鎮政府駐地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長效機制;依法核定鄉鎮政府駐地居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加強價格監管。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自行收取污水處理費用或委托供水企業一并收取。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鄉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七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規劃,根據鄉鎮政府駐地的人口規模、污水成分、污水排放規模,以及生態環境敏感程度和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衛生防護距離等因素,科學設計、統籌安排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含配套管網、泵站、污泥處置、再生水利用等)。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已建成的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管網不配套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鄉鎮政府駐地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區)財政部門應當將鄉鎮政府駐地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補貼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建立保障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政府補貼機制,確保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運行穩定可持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的管理、監督、污水處理收費等工作。
第四章 運維管理
第十二條 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組建專業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或者以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對政府投資建設的鄉鎮政府駐地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與服務片區管網進行維護、運營、管理,并監督其開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國家、省、市等相關標準,開展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工作,建立運維管理隊伍,制定運維管理制度,完善運維管理臺賬,每年向縣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運維管理情況。
(二)監督運維單位履行運維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雙方權利、義務、服務內容和期限、進出水水質和水量、按績效付費、安全及違約責任等。
(三)保障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維。運維過程中因設施檢修、故障停用、改造升級等原因,確需停運全部或者部分污水處理設施、設備的,運維主管部門應及時了解停運原因、停運時間,采取合理替代處理措施,并提前書面將有關情況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四)對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狀況定期評估,對技術工藝不合理的,要及時進行調整;設施損壞或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組織維修;設施無服務對象或完全喪失功能且有替代措施的,報經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當地政府依法依規退出。
(五)在適當位置公示運維單位名稱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服務范圍、期限等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超標排放、逃避監管等違法排污行為。
第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制定實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相關標準,定期通報、評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狀況等。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排水與污水主管部門負責制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考核辦法,對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存在超標排放、逃避監管等違法排污行為的,由市、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亳州市鄉鎮政府駐地污水處理設施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處理能力500噸/日及以上、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