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5年2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4號 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與《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做好銜接,高質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深圳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2022年7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發布)作如下修改:
刪除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三章 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推進海綿城市建設,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城市發展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行為對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海綿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生態為本、自然循環,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全過程應當尊重科學規律,積極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海綿化設施應當因地制宜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五條市政府負責統籌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是轄區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轄區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調解決轄區海綿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審議海綿城市相關政策,統籌協調海綿城市建設的重大事項。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水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海綿城市建設政策、技術規范和標準、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等,統籌協調、指導、督促各相關單位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區政府成立區級海綿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轄區海綿城市相關事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轄區海綿城市建設計劃及實施方案,統籌協調、指導、督促轄區各相關單位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工作。
第七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環節,應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指標要求。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項目策劃生成、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等環節,應當載明或者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相關指標要求。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支持海綿城市建設的財政政策;按照規定統籌保障海綿城市規劃、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的有關資金需求。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相關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政府確定的重點推進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嚴格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發揮示范引領作用,以更高標準推進海綿城市建設。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完善本行業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和標準;在制定規劃建設技術規范和標準時,應當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在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者年度計劃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和要求納入其中。
第十一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時,應當體現海綿城市建設理念,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的目標及發展策略,將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降雨就地消納率等海綿城市管控指標作為重要控制指標,統籌謀劃、系統考慮。
第十二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或者修改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時,應當以市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指導,明確海綿城市建設“滲、滯、蓄、凈、用、排”所需的空間布局和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區政府根據市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區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區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細化海綿城市建設空間布局,逐級分解并落實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在重點區域,區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建設實施方案。
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審批通過后,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其空間管控要求和相關指標應當納入“多規合一”信息平臺。
第十三條編制或者修改法定圖則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銜接各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落實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海綿城市的相關要求。編制土地整備規劃、城市更新單元規劃、重點地區地下空間詳細規劃等規劃實施方案時,應當開展海綿城市建設專題研究,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目標,合理布局海綿化設施。
第十四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編制或者修改各層次道路、綠地、水系、排水防澇、綠色建筑等專項規劃時,應當與各級海綿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充分協同,編制海綿城市篇章,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三章 設計和施工管理
第十五條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應當遵循國家、省、市海綿城市技術規范和標準,達到規劃許可中載明的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并且應當按照“先綠后灰”的原則合理布局海綿化設施,優先使用屋頂綠化、透水鋪裝、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等綠色設施。確實不具備使用綠色設施條件的,可以使用雨水調蓄池等灰色設施滿足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要求,但是應當在設計文件中予以說明。
已經出讓或者劃撥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當依法通過設計變更、協商激勵等方式,落實海綿城市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得違反以下規定:
(一)建設項目占地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筑類項目應當提高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新建居住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于60%;新建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商業辦公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應當大于50%;改建、擴建建筑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不應當小于改造前,并且應當大于30%;
(二)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綠化帶應當通過設置微地形或者建設生物滯留設施等方式,滯蓄、凈化道路自身雨水,具體要求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執行;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應當具備透水性能;
(三)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應當通過合理豎向設計布局下沉式綠地、雨水花園、旱溪、濕塘、調節塘、濕地等海綿化設施,城市公園、自然公園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當大于80%,其他公園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應當大于70%,并結合公園澆灑用水需求合理開展雨水回用;結合區域地形特點,可以承接外來匯水的公園應當結合排水防澇等規劃要求建設雨水調蓄空間,消納周邊區域的雨洪水;
(四)海岸線、河湖岸線及周邊空間應當建設植被緩沖帶、生態型駁岸;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水體的建設項目,除碼頭等生產性岸線及必要的防洪岸線外,生態性岸線率應當大于70%。
因場地條件、項目類型等因素制約而無法遵循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后,可以參照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建設項目,以及橋梁、隧道、照明、零星修繕、應急搶險、臨時建筑、清淤工程、陸域形成工程及軟基處理工程、保密工程等類型建設項目可以納入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制定,經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報市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
屬于豁免清單類型的項目,在建設審批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特點應做盡做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在前期論證中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要求,統籌考慮海綿化設施建設,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豁免清單類型項目或者參照豁免清單管理的項目除外;屬于除外項目的,應當在相關報審文件中予以說明。
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明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要求;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明確海綿化建設的技術思路、建設目標、建設內容、具體技術措施、投資估算和后期運行維護費用估算等。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履行核準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申請報告中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建設內容、具體技術措施和投資額等;履行備案手續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建設內容和投資額等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
第十九條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中,將建設項目是否開展海綿化建設作為基本內容予以載明。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或者出具規劃設計要點時,應當依據法定規劃、海綿城市規劃要點和審查細則,列明該項目的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等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政府投資改造類項目,在項目策劃生成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征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明確提出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方案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嚴格按照規劃條件要求,編制方案設計海綿城市專篇,填寫自評價表和承諾書,承諾滿足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并將其一并提交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未按照要求提交前述材料的,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一次性補齊。
市政線性類項目方案設計海綿城市專篇應當隨方案設計在用地預審與選址前編制完成。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載明下一階段建設項目的海綿化建設工作落實要求。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同步開展海綿城市設計。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初步設計評審時,應當加強海綿城市設計審查,并將審查結論納入總體審查意見。海綿城市設計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條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強化對政府投資項目海綿化設施的投資合理性的審查。發展改革部門批復政府投資項目總概算時,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與規范,充分保障海綿化設施的設計、建設、監理等資金需求。
第二十三條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專篇,以及國家、省、市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等編制要求,編制海綿化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上傳至深圳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系統。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在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抽查或者審查、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時,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納入重點監管內容。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對所屬建設項目的海綿化設施建設負首要責任,應當在設計、施工、監理等招標文件和合同中載明項目海綿化設施建設的具體內容、標準、技術規范,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方予以全面落實。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要求。
開展海綿化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合海綿城市建設評價工作,并為年徑流總量控制率、路面積水控制、城市熱島效應緩解等各項評價內容的監測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進行項目海綿城市設計,落實海綿城市建設管控要求。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進行設計變更的,不得降低項目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和海綿化設施的建設標準。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在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圖紙中海綿化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內容。
施工單位在項目海綿化設施建設中應當使用經檢驗、測試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確保工程質量。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施工過程應當形成完整的施工技術資料,并在建設項目竣工時提交海綿化設施建設竣工資料。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化設施施工的監理職責。對海綿化設施中的隱蔽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切實保障旁站、平行檢驗、巡視頻率等監理力度,確保項目按圖施工。
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海綿化設施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切實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后用,檢測不合格材料必須進行退場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含水務工程完工驗收,下同)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有關驗收技術規范和標準開展海綿化設施驗收,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海綿化設施建設合格與否的結論。海綿化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時,應當提交海綿化設施建設相關內容的竣工圖紙及材料,以及載明海綿化設施建設合格的竣工驗收報告。未提交前述材料的,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牽頭部門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合理期限內一次性補齊。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通過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海綿化設施竣工檔案,并且隨主體工程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四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海綿化設施以及相關資料移交給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未完成移交的,建設單位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第三十一條公園與綠地、道路與廣場、水務設施等項目中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相應項目的管理單位。屬于政府投資項目的,運行維護經費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建筑類項目中的海綿化設施,其運行維護責任主體為該建筑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明的,由投資人作為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投資人不明的,由轄區政府指定運行維護責任主體。
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可以自行維護,也可以委托其他主體進行維護(以下統稱運行維護單位)。
第三十二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與標準做好運行維護工作,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設施標識及安全警示標識等,確保海綿化設施正常安全運行。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化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
第三十三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編制海綿化設施應急處置預案,并按照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備案。遇到緊急情況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
第三十四條運行維護單位按照要求定期對海綿化設施進行評估,鼓勵利用數字化、智慧化手段加強運營管理。
第三十五條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各自行業管理范圍內海綿化設施的運行維護服務標準。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的,海綿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權要求恢復原狀。
單位和個人確需臨時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化設施的,應當向海綿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作出書面承諾,及時對原海綿化設施予以恢復并承擔設施恢復費用;不能恢復的,應當在同一地塊或者項目內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類功能的海綿化設施,且不得新增不透水硬化地面。
第五章 保障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公益組織和個人積極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激勵海綿城市建設投融資模式和運營機制的創新,支持海綿城市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研發與應用。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對社會資本實施海綿化建設或者改造的建設項目給予資金扶持,具體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在行使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職能過程中,可以按照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采購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相關技術服務工作,相關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市、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要求,將海綿城市建設指標信息、方案設計資料、施工圖設計資料、竣工聯合驗收資料等業務信息納入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并依托城市大數據中心實現信息共享。
第四十一條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統籌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宣傳活動,普及海綿城市相關知識,提升全社會對海綿城市的認知與參與度。
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應當結合海綿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我市海綿城市的建設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條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區政府和市相關部門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考評結果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區相關部門海綿城市建設情況進行年度實績考評,考評結果納入區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生態文明建設考核體系。
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國家海綿城市建設評估評價標準和相關要求,對海綿城市建設成效開展評估。
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海綿城市建設中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及時向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反饋情況,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規劃和自然資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備、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依職責通過行政許可、工程質量監督、技術審查等方式對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實施、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建設項目相關單位進行整改,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
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分別負責對所轄行業建設項目的海綿化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和保護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行維護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行為依法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海綿城市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可以依法向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市、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現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涉嫌違法的,應當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海綿城市建設工程質量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同步開展海綿化設計、建設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未按照國家、省、市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開展海綿城市設計,或者變更設計后降低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和海綿化設施建設標準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未嚴格按照海綿城市工程設計圖紙和相關施工規定、標準施工,擅自變更海綿化設施,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劣質材料、產品、設備的,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職責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由依法負責該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運行維護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未建立健全海綿化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或者未按照要求進行設施運行維護的,由負責該運行維護項目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運行維護單位因運行維護不當造成海綿化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由負責該項目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按照原標準修復,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非法侵占、損毀海綿化設施的,由負責該設施監管的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城市管理等部門責令其限期按照原標準修復,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依照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按照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本規定未作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深汕特別合作區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海綿城市建設管控指標包括:
(一)年徑流總量控制率,是指通過自然與人工強化的滲透、滯蓄、凈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設下墊面的降雨徑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與年均降雨總量的比值;
(二)降雨就地消納率,是指通過減少硬化面積,增加滲水、蓄水、滯水空間,達到海綿城市管控要求的城市建成區面積占總建成區面積的比例;
(三)建筑類項目可滲透地面面積比例,是指扣除建筑基底面積后,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積與地面面積之比;建筑的地下室頂板或者地鐵車輛段的首層頂板中,覆土厚度大于1米且設置綠化或者透水鋪裝的,按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計算;
(四)城市水體的生態性岸線率,是指生態岸線長度與兩岸岸線長度的比值,其中生態岸線長度和兩岸岸線長度均不包含碼頭等生產性岸線及必要的防洪岸線長度。
第五十七條承擔海綿功能的設施按主要功能可分為滯蓄、滲透、集蓄利用、調節、轉輸、凈化等類型。
除水務類工程項目外,本規定所稱海綿化設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透水鋪裝、綠色屋頂、下沉式綠地、生物滯留設施(雨水花園、生物滯留池等)、滲透塘、滲井等滯蓄滲透設施;
(二)濕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設施;
(三)調節塘、調節池等調節設施;
(四)植草溝、滲管、滲渠等轉輸設施;
(五)植被緩沖帶、初期雨水棄流設施、人工土壤滲濾、雨水濕地等凈化設施。
本規定所稱綠色設施為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降雨徑流的設施,灰色設施為非自然的工程化設施。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