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廣東省佛山市人大常委會
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
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1月10日通過的《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7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查了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佛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佛山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1月10日佛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窨井蓋安全管理,維護城鄉基礎設施完好,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窨井蓋的設計、施工、安裝、驗收、檢查、維護、保護、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窨井蓋,是指在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工業園區、旅游景區等范圍內設置的供水、排污、排水、燃氣、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公安、交通、照明設施等各類地下管線檢查井、工作井的井座及其井箅、井蓋。
第三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市的窨井蓋安全管理的統籌、監督和考核工作;將窨井蓋管理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建立健全全市統一的窨井蓋問題快速處置機制;指導建立統一的窨井蓋檔案標準及管理規范;負責城市公園、市政公廁等范圍內自有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電力行業相關單位做好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治安監控和智能交通設備管線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燃氣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地下綜合管廊管護單位做好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道路維護管理單位做好公路范圍內自有窨井蓋以及路燈設施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道路維護管理單位做好城市道路范圍內自有窨井蓋以及路燈設施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供水、排污、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做好管養范圍內供水、排污、排水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廣電旅游體育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旅游景區、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廣播電視等單位做好自有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通信管理機構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本市生產、銷售的窨井蓋產品質量。
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轄區內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負責處置轄區內安全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窨井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保障窨井蓋安全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積極推進窨井蓋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和新技術應用,充分發揮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及時發現、快速派遣、辦結反饋、信息共享等功能,實現對窨井蓋安全管理狀況的實時監測、預警和處置,提升窨井蓋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鼓勵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運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術推動窨井蓋安全管理模式創新,提高窨井蓋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第六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等各類媒體,開展窨井蓋安全管理相關法規政策、典型事例、管理經驗和違法后果等方面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增強保護窨井蓋安全、應急防災、防范風險的責任意識,發動社會公眾進行監督,鼓勵群眾舉報故意損毀、偷盜窨井蓋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的窨井蓋設施應當與管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條 窨井蓋的設計、安裝、施工應當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窨井蓋應當符合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并與地面保持平順;
(二)窨井蓋與其基座的連接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沉降、防盜竊、防位移、防異響、防滑動等功能;
(三)排水系統檢查井應當安裝防墜落裝置,井深超過一點二米的其他類型窨井應當安裝防墜落裝置;
(四)窨井蓋表面應當標明安全管理責任人名稱,窨井蓋旁可以安裝耐久性的二維碼標識,包含窨井蓋屬性、編號、承載等級、執行標準、井蓋直徑、制造廠名或商標、生產日期、安全管理責任人名稱、報修電話等信息;
(五)機動車道上的窨井蓋應當避免安裝在車輪軌跡處;
(六)人行道、廣場范圍內的窨井蓋應當避免設置在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范圍內。
已建成的窨井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逐步進行更新、改造,使其符合要求。
第九條 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道路或者公共場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窨井蓋采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和埋壓窨井蓋;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動窨井蓋的,應當制定窨井蓋拆除、改動方案,承擔拆除、改動費用,征得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同意,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照有關技術標準恢復原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竊、損毀、非法收購窨井蓋,不得損壞、擅自移動窨井蓋相關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 窨井蓋所有權人應當在建設單位移交管理手續辦理完成之日起十日內,將窨井蓋的設置地點、數量、規格、編號、分布以及委托的安全管理單位等資料建立檔案,并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一條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窨井蓋所有權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有多個產權人共有的,應當協商約定一個所有權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共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二)窨井蓋權屬不明的,實際使用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有多個實際使用人的,應當協商約定一個實際使用人為安全管理責任人,其他實際使用人共同承擔安全管理責任。
(三)新安裝的窨井蓋未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建設單位為安全管理責任人。
屬于前款第一、第二項情形,窨井蓋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協商不成的,由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窨井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確定安全管理責任分工。
第十二條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巡護制度,配備專門巡護人員,定期對窨井蓋進行巡查、養護、維修,鼓勵采取信息化、智能化等技術進行線上智能巡護;
(二)建立工作日志,對日常巡護、報修搶險、緊急救助等工作和處理結果進行記錄,并及時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三)建立管理檔案制度,完善窨井蓋檔案信息更新機制,確保窨井蓋信息完整準確,并及時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四)建立值班制度,向社會公布二十四小時窨井蓋報修專線電話,實時接收窨井蓋報修搶險、墜井緊急求救、投訴舉報等信息,并及時指揮線下工作人員有效處理;
(五)建立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并在暴雨等極端天氣時加強巡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六)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搶修人員和設備,庫存一定數量的窨井蓋備用物資,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七)對廢舊、破損的窨井蓋統一回收處理;
(八)對廢棄、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處置措施;
(九)發現所屬管理區域內其他安全管理責任人負責的窨井蓋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告知有關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窨井蓋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機制,督促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窨井蓋存在安全隱患的,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反映。政務服務熱線收到訴求后,應當及時移交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于權屬不明的,移交窨井蓋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協調處理。
第十四條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巡查發現窨井蓋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后,應當在二小時內到達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置,在處置完成后恢復原狀:
(一)窨井蓋出現缺失、破損、移位、無防墜落裝置等安全隱患的,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更換安裝窨井蓋、加裝防墜落裝置,有施工養護要求且需保通的,應當進行鋼板覆蓋保通;不能立即處置的,應當先行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并在六小時內修補恢復;因極端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維修更換時間可以延長至特殊情況結束后六小時。
(二)窨井蓋出現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沉陷、凸起、蓋座差超標、井蓋異響、井周路面破損等其他安全隱患的,需要進行維修加固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置完成。
(三)窨井蓋因基礎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處置完成。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按照前款規定對窨井蓋安全隱患問題處置完成后,應當報區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并將處置結果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第十五條 窨井蓋出現安全隱患,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未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置,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的,由行政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承擔。
窨井蓋出現安全隱患且安全管理責任人不明確的,窨井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先行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并向可能的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發函征詢,同時通過門戶網站進行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后仍無法確定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的,由窨井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取拆除、封填、修復等處置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對窨井蓋進行設計、安裝、施工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處理意見,責令停止設計、安裝、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窨井蓋安全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一)、(三)、(五)、(六)、(八)項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相關職責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