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25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5年3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瑪納斯史詩的保護,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以柯爾克孜族英雄瑪納斯故事為核心內容的韻文史詩,以及與之產生、流傳、發展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實物、場所等。
本條例所稱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主要包括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昭蘇縣、特克斯縣,阿克蘇地區烏什縣、溫宿縣,喀什地區塔什庫爾干塔吉克自治縣,和田地區皮山縣等區域。
本條例所稱瑪納斯史詩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公布的瑪納斯史詩傳承人。
本條例所稱保護,包括對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認定、記錄、整理、建檔、保存、研究、傳播、傳承、發展和弘揚等。
第四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系統整體性保護,堅持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第五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長遠規劃、分步實施的機制,堅持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共同推進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研究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體制機制、人才培養、重點項目等重大問題。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相關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將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將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統籌開展全區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庫;建立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國際交流以及其他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依法認定瑪納斯史詩的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
宣傳、檔案、史志研究、發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外事、廣播電視、體育、新聞出版、數字發展、文聯等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鼓勵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設立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
第八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和相關藝術團體等公共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護研究機構依法組織開展或者參與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調查;
(二)保護研究機構協助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名錄;
(三)保護研究機構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采取收徒、辦學等方式傳授傳唱技藝,開展傳承實踐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四)保護研究機構組織開展代表性傳承人培訓,推薦優秀代表性傳承人參加研學活動;
(五)保護研究機構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整理、研究、翻譯、出版等工作;
(六)藝術團體組織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題藝術創作;
(七)保護研究機構、藝術團體組織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展示、傳播、交流等活動;
(八)保護研究機構、藝術團體妥善保管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實物、資料和維護相關場所設施;
(九)其他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和相關藝術團體之間加強協同配合,開展學術研討。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鼓勵瑪納斯史詩代表性傳承人、研究學者、文藝工作者開展文學、舞臺藝術、美術攝影、影視等多種形式的藝術創作。
第十條 將瑪納斯史詩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內容包括:
(一)瑪納斯史詩的不同口頭唱本、傳承文本、手抄本;
(二)瑪納斯史詩演唱旋律、曲調、節奏等傳統演唱藝術;
(三)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服裝、頭飾、傳統樂器、道具等;
(四)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歷史文獻資料、檔案、影像資料、實物等;
(五)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遺跡、紀念建筑等;
(六)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其他表現形式。
第十二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調查,進行真實、系統、全面記錄,并建立檔案。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合法擁有的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等,復制、捐贈或者委托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收藏、保管、展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向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應當對搜集、受贈的資料、實物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人才的儲備、激勵機制,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學校成立瑪納斯史詩演唱團、開設興趣班(課)。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設立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培養專業人才。
第十四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瑪納斯史詩代表性傳承人發放補助。
第十五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為代表性傳承人提供傳承場所。
鼓勵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利用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平臺,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十六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將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演出、展示等納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目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演出。
第十七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庫,加強對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文藝創作的扶持。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挖掘、記錄、整理、研究和翻譯,合理利用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翻譯工作應當尊重文化傳統和語言特色,確保譯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機構,按照各自業務范圍,組織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收藏、展示、研學、傳承等活動。
第二十條 網絡平臺、報刊、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宣傳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和支持自媒體依法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機構、代表性傳承人與旅游景區(點)合作,在旅游景區(點)內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演出、展示活動,促進文化與旅游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紀念活動。
第二十三條 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統一組織開展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外交流活動,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理論、保護研究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瑪納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