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惠州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2025年4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號公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通行、停放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電池為能源,實現電驅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堅持保障安全、源頭監管、協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的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與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有關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渠道,對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第八條 鼓勵保險公司設立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等保險產品。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電動自行車相關保險。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電動自行車車身兩側和尾部粘貼反光標識。
第十條 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行駛證并在指定位置懸掛號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登記的流程和途徑,通過合理設置登記辦理點、利用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者委托社會化服務網點采集登記材料等方式,簡化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向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交驗電動自行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ǘ┵徿嚢l票、進口憑證等車輛來歷證明;
�。ㄈ╇妱幼孕熊嚠a品合格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查驗電動自行車并完成登記材料的審核工作。
電動自行車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準予核發號牌、行駛證;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電動自行車不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申請材料無法補正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
第十二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由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轉讓證明。
第十三條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符合注銷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妱幼孕熊嚋缡Щ蛘邎髲U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丟失、滅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時,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非機動車道;已建成道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除外)未設置非機動車道的,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非機動車道。
第十七條 新購置的電動自行車尚未登記的,自購置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憑購車發票、進口憑證等車輛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第十八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十六周歲;
�。ǘ{駛人以及乘坐人員應當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ㄈ┎坏靡允殖址绞绞褂猛ㄓ嵐ぞ呋蚱渌娮釉O備;
�。ㄋ模┰谝归g或者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應當開啟照明裝置,減速慢行;
�。ㄎ澹┎坏民{駛非法加裝座位、車篷、遮陽傘等影響通行安全裝置的電動自行車,但安裝固定安全座椅的除外;
(六)不得駕駛因非法改裝電動機、電池、速度裝置等導致不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七)不得逆向行駛;
�。ò耍┎坏米砭岂{駛;
(九)在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禁止對出廠后的電動自行車實施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ǘ┓欠ǜ难b電動機、電池、速度裝置等動力裝置,導致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
�。ㄈ┓欠友b座位、車篷、遮陽傘等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但安裝固定安全座椅的除外;
�。ㄋ模┓�、法規禁止的其他拼裝、非法改裝和加裝行為。
第二十條 快遞、跑腿、外賣等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建立健全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
�。ǘ┙⒔∪妱幼孕熊嚰捌漶{駛人臺賬管理,組織駕駛人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培訓、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駕駛人上崗;
�。ㄈ┖侠泶_定配送時間、路線等標準和要求;
(四)做好或者督促駕駛人做好電動自行車停放、維護、保養、安全檢查等工作;
�。ㄎ澹┒酱亳{駛人規范佩戴安全頭盔,在夜間和遇有雨、霧、霾等低能見度情況下穿著反光衣;
�。┎坏冒才庞蟹恋K安全駕駛身體缺陷或者疾病的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
�。ㄆ撸┞男蟹伞⒎ㄒ帯⒁幷乱幎ǖ钠渌踩a責任。
第二十一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未設停放地點的道路上臨時停放的,應當緊靠道路右側,盡快駕離,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道路通行規定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現場學習教育或者協助交通警察維護交通秩序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七)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電動自行車提供拼裝、非法改裝或者加裝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