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中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廣東省中山市人大常委會
中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三十四號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1日
中山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
(2024年12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增強城市排水防澇能力,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是指通過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實現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凈化的城市發展方式。
第三條 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生態為本、因地制宜、規劃引領、統籌推進、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推進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有關要求和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安排全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將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資金需求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協調解決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的相關問題。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統籌推進、督促落實、跟蹤評估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統籌編制特殊項目清單;負責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引。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審批、規劃管理和批后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藍線的劃定與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水利工程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河湖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工作。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路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路面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中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門應當加強協同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執行,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指導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海綿城市公益宣傳、科普教育和輿論監督,引導和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支持海綿城市建設。
第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市級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轄區海綿城市專項規劃。
第八條 編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綠地、水系統、排水防澇等專項規劃,應當將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管控指標、建設內容等納入其中,并與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相銜接。
編制或者修改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充分銜接海綿城市專項規劃,落實海綿城市管控指標要求。
第九條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項目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管控指標要求。
對于不需要辦理選址、土地供應手續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據海綿城市相關專項規劃、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及相關技術規范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內容要求。
對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特殊污染源地區內的項目,應急搶險、臨時建筑、保密工程項目,以及其他因工程性質、類型、規模、地形等條件制約而無法落實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管控指標要求的特殊項目,在建設項目許可環節對其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和管控指標不作強制性要求,由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特殊項目清單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水行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本市新建區域應當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專項規劃,科學配套建設海綿城市設施。
已建區域應當因地制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推動解決城市排水防澇、水環境持續提升、人居環境改善等問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招標文件時,明確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內容和要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全面落實海綿城市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在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中設置海綿城市設計專篇。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圖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減設計圖紙中海綿城市設施的具體功能、標準等內容。
施工單位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中應當使用經檢驗、測試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確保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在海綿城市設施建設中應當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在工程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監理單位進行檢測監督。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對建設項目海綿城市設施施工的監理職責,對海綿城市設施中的隱蔽工程,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加大監理力度,確保按圖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設施原材料見證取樣檢測,保證進場原材料先檢后用。檢測不合格材料應當進行退場處理。
第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將海綿城市設計專篇納入圖紙審查范圍,并將海綿城市設計專篇審查結論納入總體審查意見;對不符合國家、省、市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審查通過的,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不得降低海綿城市建設標準,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建設項目中海綿城市建設內容實施質量監督,加大對海綿城市建設材料、工藝、質量等管理力度。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海綿城市建設內容落實情況。
建設項目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建設海綿城市設施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備案機關不予備案。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將包含海綿城市設施建設的工程檔案資料移交城鄉建設檔案主管部門。檔案不齊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限期補充。
第十九條 市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行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運行維護,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鎮街財政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
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模式投資建設項目中的海綿城市設施,按合同約定運行維護。
運行維護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條 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海綿城市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海綿城市設施進行登記,明確管理人員,開展定期評估、巡查、維修和養護,并制定應急處理預案,保障海綿城市設施正常運行。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水行政、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對所轄行業建設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上述行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賠償。
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所有權人或者運行維護責任主體同意,依法履行相關手續方可實施,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海綿城市設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擬自然生態系統控制城市雨水徑流的設施,包括且不限于城市水系以及建筑與小區、道路與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排水設施中的下列設施:
(一)透水鋪裝、生物滯留、下沉式綠地、綠色屋頂、滲透塘、滲井等滲滯類設施;
(二)蓄水池、滯留塘(濕塘)、調節塘(干塘)等調蓄類設施;
(三)雨水濕地、砂濾池等截污凈化類設施;
(四)植草溝、滲管、滲渠、管渠及附屬構筑物等轉輸類設施。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新建區域,是指城市新區、各類新建園區、成片開發區等建設項目較為集中的區域。
已建區域,是指實際已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基本具備的區域范圍。
第二十五條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比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