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廣東省中山市人大常委會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三十三號
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24年12月27日表決通過的《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11日
中山市排水管理條例
(2024年12月27日中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排水
第四章 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設施安全運行,防治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規劃,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向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內澇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農業生產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單位直接向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排水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設施配套建設、雨污分流和精細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排水工作的領導,將排水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規劃排水設施布局,保障排水設施建設用地和資金投入,建立健全排水防澇、應急事故協調工作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排水設施規劃建設、內澇防治、監督管理公共排水設施運行等工作,并明確鎮街排水管理機構。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按照職責開展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市排水及排水設施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內澇防治等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市場監督、應急管理、氣象等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河長、湖長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河湖整治與管理保護中涉及排水的相關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強排水宣傳,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排水。
第七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開展排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排水工程收集處理效能和內澇防治水平,促進資源回收利用,提高科學管理和智能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在工業生產、景觀水體、生態補水、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建筑施工、車輛清洗、公廁以及道路沖洗等方面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鼓勵在土地改良、園林綠化、建筑材料等方面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污泥處理處置后的產品,提高污泥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排水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排水信息及時更新和共享。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有對違法排水和破壞排水設施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的權利。
鼓勵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宣傳、監督活動。
第十條 鼓勵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公共排水設施。
鼓勵建立運營維護范圍界限明確、運營維護單位長期穩定、運營維護權責清晰的排水設施一體化管理體系。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一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排水規劃,明確排水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水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排水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市排水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轄區內排水規劃,報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排水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二條 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要求,并與城市更新、海綿城市、內澇防治、交通、綠地、水系以及地下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統籌組織和開展全市內澇防治工作。內澇區域跨鎮、街的,應當建立協同防治、協作應急機制,跨轄區規劃、統一調動資源。
易發生內澇的鎮、街道應當編制本轄區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結合城市更新改造、生態環境治理,因地制宜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加強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和運營維護管理,完善排水系統,提高排水防澇能力。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和排水防澇相關要求,建設雨水源頭減排設施,充分發揮建筑、道路、綠地、水系等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削減城市雨水徑流量和污染負荷,提高排水能力。
第十五條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應當包含排水規劃中的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內容,保障排水設施建設用地。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排水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現有的排水設施用地、保護范圍以及預留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六條 建設用地出讓、劃撥前,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排水規劃配套建成或者同步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
建設用地已出讓、劃撥但未配套建成或者未按計劃建設公共排水設施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建設計劃,保證已出讓、劃撥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公共排水設施具備通水條件。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鎮排水規劃,按照適度超前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計劃。
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排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公路、軌道交通、地下空間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排水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出具或者變更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就該建設項目的排水條件征求屬地鎮街排水管理機構意見。鎮街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回復意見。
建設項目需要連接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向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接入公共排水設施手續。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已建公共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改造計劃,并結合舊城區改建、道路建設等逐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對暫不具備雨水、污水分流條件的區域,應當采取截流、調蓄和處理相結合的綜合措施,控制溢流污染,并逐步實施改造,直至完全實現雨水、污水分流。
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對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已建公共排水設施實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時,應當督促排水單位和個人同步對自建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按照雨污分流原則接入改造后的公共排水設施。
在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區,自建排水設施未實現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對自建排水設施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二十條 除樓頂公共天面設置雨水排放系統外,新建、改建住宅的陽臺、露臺的排水設施應當接入公共污水管網,并應當符合本市建筑設計的相關技術要求。
已建成住宅的陽臺、露臺的排水設施未接入公共污水管網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指導逐步進行改造。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污水處理設施,應當配套建設公共污水管網,同步確定污泥處理處置方案;需要配套建設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公共排水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地鎮街排水管理機構。
竣工后的排水設施應完好、暢通,符合批準的文件和圖紙、現行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符合防洪、排澇、海綿城市建設的有關規定。排水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驗收不合格的排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返修或者重建,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負責返修或者重建期間的維護管理。
公共排水管道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管道檢測與評估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程對排水管道進行管網內窺檢測,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方可進行驗收。
第二十三條 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書面通知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資料和管理移交手續。產權人明確表示自行管理的除外。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建設運營的公共排水設施,參照前款規定進行登記、入賬等工作,在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或者項目終止后按照規定或者約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辦理移交的公共排水設施工程質量進行抽檢。
竣工資料和設施符合公共排水設施相關國家標準的,相關接收單位應當接收。公共排水設施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公共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工作指引,確定公共排水設施移交要求、移交程序、移交材料等內容。
第三章 排 水
第二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公共雨水管網。
第二十五條 餐飲、酒店、汽車修理、洗車、美容美發、加油站、農貿市場、屠宰場、食品加工等經營單位以及建設項目施工的排水戶,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技術規范建設相應的隔油池、油水分離器、沉淀池、毛發收集器等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六條 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預處理達標后排放,不得影響公共排水設施運行安全。
經批準設立的工業園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穩定運行。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廢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收集處理。
市生態環境和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的排放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排水戶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未取得排水許可證,排水戶不得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污水。
居民排放生活污水無需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本市對排水戶實行分類管理。排水戶分為重點排水戶和一般排水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并公布轄區內重點排水戶名單。排水戶分類管理辦法由市排水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運營維護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確定。
自建排水設施及其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連接管,由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單位負責運營維護。產權人、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運營維護單位維護管理。
權屬不明的公共排水設施,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排水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定期排查排水設施安全隱患,及時組織搶修排水設施,保證排水設施正常運行;
(二)制定、實施服務質量指標體系、運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集和更新排水設施地理信息、排水戶等基礎信息,完整、準確記錄排水設施運行、維護情況,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檢測污水水質、水量等信息,建立污水收集、輸送、生產運營成本等數據庫;
(五)指導排水單位和個人接駁公共排水設施,核查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行為;
(六)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七)其他與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相關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在日常維護過程中清理出來的通溝余泥,應當進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分類處置,具體管理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編制公共排水、污水處理、內澇搶險、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內澇搶險所必需的物資。應急預案的具體編制工作由市排水主管部門、鎮街排水管理機構分級負責。
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公共排水、污水處理、內澇搶險、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處理處置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組織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公共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公共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基坑支護、取土等可能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鎮街排水管理機構、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可以進入施工現場檢查公共排水設施保護方案落實情況。
在公共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便利條件,配合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開展正常維護作業。
施工作業過程中損壞或堵塞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采取應急措施,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因施工作業需要臨時封堵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作業和相關應急方案報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清除全部封堵物。
公共排水設施臨時封堵期間,因排水防澇或者其他應急需要確需清除封堵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鎮街排水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要求及時清除。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占壓、損毀、拆卸、穿鑿、挖掘、堵塞、填埋、盜竊、移動和接入排水設施;
(二)向排水管道進出口、檢查井、雨水口和排水明溝內傾倒垃圾、糞便、渣土、雜物、油脂、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
(三)向公共排水設施排放有害氣體和烹飪油煙;
(四)向排水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等物質;
(五)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六)其他危及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和評價標準,指導、協調鎮街對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的監督和評價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本轄區內的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發現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約定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對公共排水設施運營維護的監督評價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進行公共排水管道內窺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組織驗收的,由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排水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排水,是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納、輸送、處理和再生利用。
(二)排水設施,包括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污水再生利用等設施,雨水調蓄和排放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
(三)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服務于公眾,承擔轉輸上游排水的排水設施。
(四)自建排水設施,是指僅供本區域或個人專用,不承擔轉輸上游排水功能的相對獨立的排水設施。
(五)污水處理設施,是指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等設施。
(六)通溝余泥,是指清理各類排水管網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