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體育發展條例
成都市體育發展條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
成都市體育發展條例
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4號)
《成都市體育發展條例》已于2024年12月30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8日經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日
成都市體育發展條例
(2024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五章 體育賽事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七章 體育場地設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項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市體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全民健身為基礎,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優先發展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提升競技體育水平,促進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全面發展,推動落實體育強國和健康中國建設總體要求。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體育事業經費,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部署體育發展工作。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體育工作,統籌、協調、管理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的發展。
市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學校體育工作,協同推進青少年體育活動的開展和普及。
市和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將運動健身納入健康教育、疾病預防、健康管理等工作。
市和縣(市、區)發展改革、經信、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公園城市、商務、文廣旅、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統計、消防救援等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體育發展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本轄區內的體育發展,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性體育活動。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各類體育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贊助、志愿服務等方式支持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發展。
第六條 各類體育組織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體育活動,共同促進體育發展。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加強自身建設,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轄區內體育組織的指導和服務。
單項體育協會應當健全內部治理機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開展從業人員能力培訓,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鼓勵各類體育組織與文化旅游、教育、衛生健康、養老等各行業領域社會組織加強合作交流,促進共同發展。
第七條 本市培育發展體育文化,弘揚中華體育精神和奧林匹克精神,倡導全齡友好的生活體育,廣泛開展體育宣傳,營造具有公園城市特色的體育健身社會氛圍。
本市加強體育領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培育中華傳統體育非遺傳承人和傳承基地,支持建設體育博物館、陳列館。
第八條 本市依托智慧蓉城建設,推動體育信息化發展,建立體育大數據,打造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體育數字服務平臺,發展體育領域新質生產力。
本市支持體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應用,培養體育科技人才,推動開展競技訓練、科學健身、運動處方、運動康復、體育裝備制造等領域的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
第九條 本市鼓勵開展對外體育交往,參與國際體育運動,支持國際體育組織及機構落戶成都。支持體育組織參與體育運動規則的制定。
積極推動建立區域性體育工作協作機制,圍繞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和成都都市圈建設等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加強與相關市州體育工作的規劃銜接、政策協同、項目合作、人才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十條 本市建立完善體育領域激勵機制。對在體育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構建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實現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公共健身設施和社區十五分鐘健身圈全覆蓋。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健全市民體質監測服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市民體質監測和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
第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衛生健康、民政、工會等單位建立健全運動促進健康工作協同機制,支持開展體醫結合的健康服務與疾病管理,鼓勵醫療機構開展運動醫學等特色服務,促進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等安全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因地制宜舉辦全民健身活動,定期組織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會、老年人運動會、幼兒體育大會等,并在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開展相關主題活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組織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建立和完善本級社會體育指導員激勵機制。
社會體育指導員向公眾提供健身技能傳授、健身活動指導、健身知識宣傳等志愿服務。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學校體育
第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青少年和學校體育活動促進計劃,深化體教融合,健全和完善青少年和學校體育工作制度,將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等納入教育督導評估范圍。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開齊、開足、上好體育課,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增強學生體質健康,幫助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掌握兩項以上運動技能。
學校應當將在校內開展的學生課外體育活動納入教學計劃,與體育課教學內容相銜接。鼓勵學校組建運動隊、俱樂部等體育訓練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和學生體育交流活動。
學校、家庭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學生每天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少于兩小時。其中,在校期間參加體育鍛煉不少于一小時。
幼兒園和托育機構應當為在園在托幼兒提供適宜的室內外活動場地、體育器材等,開展符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
第十八條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體育科目納入初中、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范圍,建立符合學科特點的考核機制。
病、殘等特殊體質學生的體育科目考核,應當充分考慮其身體狀況,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建立體育教師、體育教練員共享機制。
學�?梢园凑諊�、四川省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專(兼)職體育教練員崗位,依法優先聘用優秀退役運動員從事學校體育教學、訓練活動。
鼓勵退役運動員、體育運動學校和業余體育學校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和社會體育俱樂部教練員等參與學校體育課后服務。
第二十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完善學校體育和體質健康管理評價機制。
市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體育主管部門每年開展中小學生體質健康抽測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舉辦一次本轄區學生(青年)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田徑、游泳、體操等基礎項目,足球、籃球、排球等集體球類項目以及學校體育特色項目,引導學生廣泛參與。
第二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多方參與的學校體育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加強體育場地設施和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制定風險防控和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定期開展校內體育設施隱患排查治理,加強校園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和急救實操培訓。
第二十三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教育、民政、住建、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制定和完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設置標準,規范青少年校外體育培訓以及賽事活動組織服務。
第四章 競技體育
第二十四條 本市堅持政府與市場相結合,創新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優化競技體育項目布局,扶持社會力量辦訓,提升競技體育的綜合競爭力。
第二十五條 本市規劃建設高水平運動訓練基地,鞏固提升既有運動訓練基地,配置符合標準的場地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業余體校、新型體校建設,支持業余體校、新型體校建設高水平運動訓練基地。
第二十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多元化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體系,完善后備人才培養保障和激勵機制,在場地、設施、資金、人員等方面對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單位予以支持。
市體育、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小學、初中、高中、大學梯次銜接的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機制,探索義務教育階段優秀體育后備人才靈活學籍制度,加強競技體育后備人才的招收、引進和協同培養。
鼓勵體育運動學校與全日制普通中小學合作辦學。支持學校、社會體育機構等共建聯辦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基地。
第二十七條 本市應當建立完善運動員的選拔、培養、輸送機制,組織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比賽。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強對殘疾人運動員的培養和管理,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保障殘疾人運動員享有平等權利。
本市應當依法為運動員接受文化教育提供保障。對優秀運動員在本市落戶、升學、就業、就醫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對退役運動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在就業、創業等方面為退役運動員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教練員和裁判員分級培訓機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教練員和裁判員培訓、考核、晉升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市支持競技體育項目市場化、職業化發展,支持運動員、教練員職業化發展,支持引進高水平職業賽事。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組建職業體育俱樂部、贊助職業體育聯賽等方式參與職業體育。支持職業俱樂部多元化發展。
本市建立健全基層競技體育后備人才培養單位向職業俱樂部輸送人才的激勵機制。
第五章 體育賽事
第三十條 本市堅持簡約、安全、精彩辦賽,統籌推進辦賽、營城、興業、惠民,積極舉辦國際、國內重大體育賽事,發展“成都馬拉松”、“成都天府綠道國際自行車賽”等自主品牌賽事,高質量建設世界賽事名城。
第三十一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參加以城市為參賽單位的全國綜合性運動會和四川省運動會。
本市每四年舉辦一次以競技性為主的市運動會、市殘疾人運動會和市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鼓勵各縣(市、區)積極申請承辦。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安排專項資金、購買服務和提供相關資源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體育賽事。
第三十二條 體育賽事活動按照市級統籌、縣(市、區)主體、社會參與的辦賽模式,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育發展規劃要求,充分利用既有場地資源完善賽事項目布局,推行綠色低碳辦賽,優化體育賽事活動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擬在本轄區內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
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參賽方以及觀眾等應當遵守體育道德、相關規則,履行相應義務。各類體育愛好者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提高自治管理水平。
賽事活動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經信、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體育賽事綜合服務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協調解決賽事重大事項,保障賽事安全有序舉辦。
第三十四條 本市應當加強大型賽事遺產保護,做好遺產項目開發、賽后場館可持續利用工作。
本市積極推動體育賽事無形資產開發,依法保護體育賽事活動的名稱、標志、徽記、吉祥物、口號、舉辦權、賽事轉播權和其他無形資產權利。
第六章 體育產業
第三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體育產業發展規劃,豐富體育市場供給,促進擴大體育消費,規范體育市場秩序,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體育產業發展規劃,依托體育場館、專業樓宇、產業園區等載體,引進和培育體育市場主體,因地制宜促進體育產業集聚發展、特色發展。
第三十六條 本市支持發展體育制造業,鼓勵企業積極研發智能運動裝備、新興運動裝備、運動康復器材、運動食品飲料等體育產品。
第三十七條 本市培育發展競賽表演、健身休閑、場館服務、體育培訓、體育經紀等體育服務業,優化產品和服務供給,滿足群眾健康生活需求。
第三十八條 本市鼓勵戶外運動、都市極限運動、科技體育、虛擬體育等領域新興體育產業發展。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推動山地、水域、空域等資源依法向新興運動項目開放。
第三十九條 本市鼓勵體育與農業、商業、文化、旅游、醫療、健康、養老等產業融合發展,促進體育旅游、體育康養、體育傳媒、體育會展等業態發展。
市和縣(市、區)體育、商務、文廣旅等部門應當協同實施體育消費促進政策,培育體育消費品牌和新興場景,發揮體育賽事活動的引流效應,激發消費活力。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數字技術、信息通信技術等在體育裝備制造、體育賽事、場館管理、運動訓練、體育社交傳媒、市民健身消費等領域的運用,支持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搭建科技引領產業創新平臺。
第四十一條 本市加強對體育產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完善融資扶持措施,拓寬體育產業融資渠道,鼓勵金融機構面向體育市場開發、提供符合國家金融監管要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持續發揮相關專項資金作用。
鼓勵依托體育資源交易平臺,推動場館運營權、賽事招商等體育要素資源面向社會公開交易。
第七章 體育場地設施
第四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善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空間布局和配套建設,形成覆蓋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和滿足賽事、競訓、健身的體育基礎設施體系。
市和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編制有關詳細規劃以及開展公共體育場地設施規劃設計審核時,應當征求本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同步規劃、設計、建設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體育場地設施,并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鼓勵在符合相關規劃及交通、市容、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利用街旁空間、橋下空間、濱河空間、地下空間、屋頂空間和其他可利用空間建設社區運動角等體育場地設施。
鼓勵在公園綠地依法依規植入體育場地設施,因地制宜布局建設符合國家標準、省級標準及不同類型的體育公園。
鼓勵根據空間特點設置標準場地或者非標準場地,滿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不同群體的需求。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體育場地設施建設、改造、運營。
第四十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公共體育場館與應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和功能設置,強化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應對和避險避難功能。
公共體育場館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公共交通疏散能力,配置公共交通站點等設施。
公共體育場館、體育經營場所應當加強急救安全保障,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和具備急救技能的工作人員,保證體育設施、器材、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并在顯著位置標示急救治療設備位置。
第四十五條 鼓勵依法在綠道規劃體育場地設施點位,建設室外項目為主、室內項目為輔,傳統和新興項目相結合的健身新空間。
第四十六條 大型體育場館運營方應當加強科學運營管理,鼓勵引進高級別賽事、職業俱樂部等體育資源和文藝演出、會議展覽、餐飲娛樂等商業資源,推動場館綜合運用。
大型體育場館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周邊資源,建設具有國際水準、功能復合、業態集聚的文商旅體綜合體,完善安全、環衛、交通等公共服務功能。
第四十七條 新建公辦學校的體育場地設施應當與教學、生活區域相對獨立或者隔離。對已建成且有條件的學校進行體育設施安全隔離改造的,市和縣(市、區)教育、體育、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四十八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場地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公開向社會開放的辦法,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實行優惠。
公辦學校應當在保障校園安全、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場地設施。
鼓勵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向社會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免費和低收費開放的體育場地設施,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補助。
第四十九條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捐贈建設的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受贈單位負責,經營性體育場地設施的維護管理由其經營者負責。
公眾在使用公共體育設施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體育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損壞、擅自拆除公共體育設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和縣(市、區)體育、教育、公安、文廣旅、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體育項目、體育賽事、體育市場等監管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五十一條 舉辦屬于國務院體育部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目錄范圍內的體育賽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維護賽事活動安全。
經營國務院體育部門公布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體育項目,應當依法申請取得許可證。
市和縣(市、區)體育、教育、住建、文廣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公共體育場館、經營性體育場所的消防安全、建(構)筑物結構以及體育設備、器材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體育執法機制,加強體育行政執法建設,為體育執法提供必要保障。
市和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推動建立體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體育糾紛源頭預防和治理。
鼓勵依托體育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體育糾紛。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體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