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長制河湖長制條例
承德市林長制河湖長制條例
河北省承德市人大常委會
承德市林長制河湖長制條例
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6號)
《承德市林長制河湖長制條例》經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31日
承德市林長制河湖長制條例
(2024年12月18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林長制、河湖長制的實施,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筑牢京津冀水源涵養功能區和生態環境支撐區生態屏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林長制,是指在行政區域內設立林長,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區域內森林、林木、林地、草地、野生動植物等林草資源及其生態系統保護發展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河湖長制,是指落實河湖管理保護屬地責任,建立分級分段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本條例所稱河湖是指河流、湖泊、水庫、塘壩、人工水道工程設施及其水體。
第四條 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黨政同責、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構建責任明確、監管有力、運轉高效、協調有序的林草資源、河湖管理保護體系。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縣、鄉、村四級林長、河湖長組織體系。
鄉級以上設立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總河湖長、河湖長。總林長、總河湖長分別由同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總林長由同級黨政分管領導擔任,林長、河湖長由同級黨政其他領導擔任,實行分區分片、分級分段負責。
村級設立林長、副林長、河湖長,分別由村級“兩委”班子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負責人擔任。
灤平國有林場、河北茅荊壩自然保護地等經營管理單位設立林長和副林長,分別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擔任。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林草、河湖管理保護,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慈善捐贈、志愿服務等形式開展林草、河湖管理保護活動。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林草資源、河湖管理保護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提高管理保護效能。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介應當大力開展林長制、河湖長制的宣傳,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營造支持和推進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的社會氛圍,增強全社會林草資源和河湖管理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參與林草資源和河湖保護工作。
第九條 對在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本市各級林長、河湖長是本區域內林長制、河湖長制的第一責任人,應當按照林長制、河湖長制要求,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督導落實責任,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推進林長制、河湖長制實施。
第十一條 各級林長應當組織領導責任區域林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落實林草生態修復與保護、林草資源災害防控、城鄉綠化與提升、林草資源管理、林草產業發展、基層基礎建設、林草體制機制改革與創新等工作,強化目標責任制,統籌推進林長制各項工作的落實。
第十二條 各級林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級總林長應當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負責組織領導全市林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對全市各級林長制建立和實施進行總督導,協調解決林草資源保護發展重大問題。
市級副總林長負責協助總林長工作,組織制定林草資源保護發展規劃計劃,落實保護發展林草資源目標責任制,強化統籌治理,推動制度建設,完善責任機制。
市級林長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責任區域內林草資源保護發展重點難點問題,督辦破壞林草資源重大案件處置,督促責任區域依法全面保護林草資源,完成保護發展林草資源目標任務,督導檢查林長制實施情況。
(二)縣級總林長、副總林長負責在轄區內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組織完成林草資源保護發展任務,協調解決具體問題,建立林草資源源頭管理組織體系,對轄區內林草資源保護發展負總責。
縣級林長負責督導責任區域林草資源保護發展任務,做好林草資源保護工作,督辦破壞林草資源違法案件處置。
(三)鄉級總林長、副總林長負責在轄區內開展林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負責護林員選聘、管理和考核工作,組織實施林草資源源頭管理,對轄區林長制工作負總責。
鄉級林長對責任區域林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具體負責,及時處置林草資源保護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及時發現、制止各類破壞林草資源行為。
(四)村級林長、副林長主要負責在責任區域組織開展林草資源保護發展工作;劃分護林員管護責任區,落實管護責任,督導護林員按要求進行巡護及巡護信息報送,做到及時發現、制止責任區內破壞林草資源行為,并向上級林長報告。
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地等經營管理單位林長按照屬地原則接受指導、監督、考核,工作職責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為林長責任區域統籌配備護林員。護林員應當落實林草資源網格化管護責任,對責任區內林草資源進行日常巡護,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發現火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破壞林草資源等行為,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
市、縣級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門應當為林長責任區域統籌配備技術人員,相關部門應當為林長責任區統籌配備執法人員。
第十四條 各級河湖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各級總河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保護負總責。對河湖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進行安排部署,組織協調河湖執法監管和聯防聯控,督導檢查本級河湖長、下級總河湖長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履行職責。
(二)鄉鎮以上河湖長對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檢查督導下級河湖長和相關責任部門履行職責,依法組織對河湖違法侵占、采砂、堆放、傾倒、建設、排污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協調處置涉河湖突發問題。
(三)村級河湖長主要負責責任河湖巡查,開展河湖保護宣傳,督促落實河湖保潔等工作。
第十五條 推行河湖長制工作述職制度,總河湖長應當適時聽取或者審閱本級河湖長有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下一級總河湖長履職情況報告;鄉級以上河湖長每年聽取或者審閱相應責任單位和下一級河湖長履職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河湖第三方物業化日常管護,或聘請基層群眾擔任河湖管理員開展日常巡查保潔。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機構。設立的工作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檢查考核等具體工作;
(二)負責組織制定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計劃、完善工作機制;
(三)落實總林長、總河湖長交辦事項及投訴舉報事項的分辦、交辦、督辦工作;
(四)組織建立林長制、河湖長制信息管理系統;
(五)負責協助林長、河湖長協調處理跨行政區域林草、河湖管理保護工作;
(六)其他有關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 保障機制
第十八條 市、縣、鄉三級林長、河湖長應當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召開林長、河湖長會議,研究解決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重大問題,協調解決林草、河湖管理保護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林長制、河湖長制協作機制,各責任單位應當密切配合,加強溝通協作,協同解決問題,合力推進林長制、河湖長制順利實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與相鄰的同級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林長制、河湖長制協作機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規劃編制、管理保護、監督執法、信息共享、問題處置等方面進行協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各級林長、河湖長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責任區內的林草資源保護、河湖管理保護等情況,定期開展巡查工作,重點林區、河流適時開展重點巡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職責及時交辦、協調處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林長、河湖長名單公告制度。各級林長、河湖長名單應當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主要媒體和林長、河湖長公示牌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林長、河湖長公示牌應當在責任區域顯著位置設立,載明姓名、職務、職責、責任區、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林草、河湖保護、管理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建立林長制、河湖長制智能管理機制,市、縣級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和完善林長制、河湖長制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及相關管理提供智能化服務。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中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林草資源、河湖管理保護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破壞林草、河湖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各級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方式,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應當適時對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對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通報,并根據需要向本級總林長、總河湖長及相關林長、河湖長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級林長、河湖長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林長、河湖長進行約談:
(一)未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巡查督導;
(二)對發現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三)未按時完成上級布置專項任務;
(四)其他怠于履行職責行為。
各級林長、河湖長對約談提出的問題,應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條 市、縣、鄉三級總林長、副總林長、林長、總河湖長、河湖長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導致責任區內發生損害林草資源、河湖生態環境重大責任事故;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約談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二)無正當理由,未落實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三)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林長制、河湖長制工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二)應當依法公開信息而未公開;
(三)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
(四)違反林長制、河湖長制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林草、河湖保護、管理等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水務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