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315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5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殷勇
2025年4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維護法治統一,優化營商環境,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北京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
一、對5部市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對9部市政府規章予以廢止。(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等5部市政府規章依照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件1
市政府決定修改的市政府規章
一、將《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建設監理,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等對施工階段工程建設投資、工期、質量和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簽訂合同,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二)對工程工期、質量和投資控制的要求;
“(三)建設單位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和提供的工作條件;
“(四)監理費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
“(六)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修改為:“監理費用的計取應落實優質優價。
“監理單位不得違反標準規范規定或合同約定,通過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進行惡性競爭,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二、將《北京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三)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四)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六條修改為:“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適應的地震學、地震地質學、工程地震學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條件。”
第八條修改為:“下列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依法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定:
“(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
“(三)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市地震部門審定。
“經審定批準的抗震設防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或者提高。”
刪去第十條。
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十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將《北京市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七項合并,作為第十三項,修改為:“水務管理方面的處罰權”,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項:“能源運行管理方面的有關處罰權”。
四、將《北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施工單位依法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對運輸服務單位依法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對產生建筑垃圾的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建筑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未采取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遺撒、泄漏的,或者將建筑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并清除遺撒、泄漏的建筑垃圾,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吊銷生活垃圾運輸經營許可;沒有條件清除或者拒不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概要和建設單位的建筑垃圾消納備案情況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園林綠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將《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修改為:“本市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在申請開辦旅館時,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告知承諾書和申請登記表,并按照告知承諾事項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材料;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或者合法使用證明材料;
“(四)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六)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修改為:“對符合開辦旅館條件的申請,區公安機關應當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此外,對相關主管部門的名稱、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附件2
市政府決定廢止的市政府規章
一、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1990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1月1日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北京市園林局發布)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居民樓郵政工作的若干規定(1992年12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三、北京市郵政通信設施建設與使用管理規定(2002年9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8號令公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
四、北京市地下鐵道通風亭管理規定(1992年1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3年3月1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發布)
五、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2011年6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33號令公布)
六、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7號令公布)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限制在城市建設中分散插建樓房的規定(1991年7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號令發布,根據1994年1月17日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第一次修改,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第二次修改)
八、北京市涉外賓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境外電視節目管理規定(1994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4年10月18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第二次修改)
九、北京市實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管理辦法》若干規定(1991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12月1日北京市廣播電視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國家安全局發布,根據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號令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