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陽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山西省陽泉市人大常委會
陽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23號
《陽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已于2024年12月30日陽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陽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4月2日
陽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
(2024年12月30日陽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裝配發動機的移動機械和可運輸工業設備,主要包括工程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平地機、鋪路機、壓路機、叉車等)、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工業鉆探設備、機場地勤設備等。
第三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遵循源頭治理、防治結合、協同監管、排污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領導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和協調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檢驗等情況進行審核。
市、縣(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機動車發動機、機動車污染源控制裝置維修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產品質量、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資質認證、機動車維修單位計量器具以及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燃料、潤滑油和添加劑產品質量等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商務部門負責對報廢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拆解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市、縣(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科學研究、開發應用。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節能環保型新能源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八條 在本市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
第九條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正常狀態下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大氣污染物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
正常狀態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維修。
第十條 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
第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聯網規范,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保證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實時傳輸排放檢驗數據等信息;
(二)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并且如實出具檢驗報告;
(三)建立質量、技術管理制度和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檔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不影響正常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技術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第十三條 從事機動車發動機、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維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維修,使維修后的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提供相應的維修服務質量保證;
(二)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網,實時傳輸維修車輛的機動車號牌、車輛識別代號、排放達標維修項目等信息,記錄并備份維修情況;
(三)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本市實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制度。編碼登記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編碼規則。
購置或者轉入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經排放污染物檢驗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應當自購置或者轉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或者變更有關編碼信息,并按照規定懸掛、粘貼或者噴涂環保標牌。
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本行業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進行編碼登記。
第十五條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不得在編碼登記中弄虛作假。
禁止偽造、變造、轉借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采用電子標簽、電子圍欄、排放監控等技術手段對禁止區域進行實時監控。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非道路移動機械集中停放地、維修地、使用地等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檢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定期對作業機械進行排放檢驗和維修養護。
第十八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明確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施工單位應當督促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合規使用。
第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機動車維修單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機構的基本信息,并及時調整更新,實現信息和數據共享,為公眾查詢、社會監督和聯合執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燃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原材料、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燃料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未進行編碼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懸掛、粘貼或者噴涂環保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五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在編碼登記中弄虛作假或者偽造、變造、轉借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