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
(2001)民三他字第4號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蘇他字第1號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公司 (以下稱龍寶公司)訴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稱朗力福公司)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符合條件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由于被告朗力福公司向銷售原告龍寶公司產品的商家發函稱原告的產品涉嫌侵權,導致經銷商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在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當予以受理。
本案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目的,只是針對被告發函指控其侵權的行為而請求法院確認自己不侵權,并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并追究其侵權責任。以“請示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作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當事人爭議的本質,體現當事人的請求與法院裁判事項的核心內容。
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