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應以民事侵權向法院起訴的批復
199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省《關于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做出處理決定后,一方當事人不服而又不向法院起訴,也不執行,期滿后對方當事人可否以侵權案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行政機關對土地爭議的處理決定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應以民事侵權案向法院起訴,可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執行,該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