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上訴后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上訴后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上訴后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訴訟法生效前對因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上訴后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
1991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經)〔1990〕30號關于在尚未審結的不服管轄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二審裁定可否繼續適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試行)有關管轄的規定受理的案件,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被原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施行后審理時,應審議原裁定適用當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訴訟法(試行)是否得當,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廢止的民事訴訟法(試行)作出二審裁定。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