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綏遠省人民法院(52)審行字第四號通報的意見的函
195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綏遠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審行字第4號通報為歸綏縣人民法院錯判起義軍人袁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屬各級法院對起義人員過去的反動行為應本既往不究的原則,不能再行追究查辦。按一般情況,此類案犯如無嚴重罪惡,民憤不大時,可依通報內所提,“對起義人員過去的反動行為應本既往不咎”的原則處理;但如此種罪犯確屬罪大惡極的分子且證據確鑿時,亦應當依法嚴懲,不能一律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