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懷村公所與三家二隊土地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懷村公所與三家二隊土地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懷村公所與三家二隊土地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懷村公所與三家二隊土地糾紛案如何處理的復函
1991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1)桂法民請字第2號《關于安懷村公所與三家二隊土地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意見,我院基本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意見,即此案不適用國家土地管理局(89)國土(籍)字第73號文件《關于確定土地權屬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而應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135號文件批轉廣西壯族自治區《關于處理土地山林水利糾紛的情況報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中關于一般應以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時的定論為依據的精神,將該訟爭之銅鼓嶺確認為原所有者安懷村公所所有為宜。至于對三家二隊在訟爭之地上的作物和其他附屬物,可由安懷村公所予以適當補償,并請注意切實做好有關方面和群眾的思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