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理癱瘓、白癡聾啞者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理癱瘓、白癡聾啞者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理癱瘓、白癡聾啞者離婚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關于處理癱瘓、白癡聾啞者離婚問題的批復
1952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川北人民法院:
關于患癱瘓、白癡、聾啞者的離婚問題,基本上同意你院意見。
附:川北人民法院原意見
(一)“婚姻法”第五條第二和第三兩款關于禁止結婚的規(guī)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fā)生性行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經治愈,患麻風或其他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之疾病者。”可知凡不能發(fā)生性行為及患有傳染性及遺傳性疾病者,均須禁止其結婚。因為“不能發(fā)生性行為”,在實質上就失去了“結婚”的意義;而且對夫妻履行“互愛”的義務,也要發(fā)生莫大的阻礙。至于對患有傳染性及遺傳性疾病的人,如準其結婚,則不僅對結婚雙方本人不利(有的傳染對方,有的對本身亦有害),而且對子女的健康和整個民族的健康,都是有害的。故我院認為對凡已結婚而患有上述病癥,在短期間又不能治愈者,如他方因此而要求離婚,原則上均應判準(或調解離婚)。
(二)結合來文所述的幾種情況而言。
(甲)“丈夫患癱瘓病已五年,吃飯穿衣便溺均需人扶持,其妻以其夫之病不可治療,堅決向區(qū)上要求離婚。”這種情況,多屬下半身癱瘓,一般均不能發(fā)生性行為,應準其離婚。
(乙)“女的或男的白癡,不知月日,不會勞動,當庭訊問他則癡笑,無主宰,無要求,此種人離了婚亦不能生活。”經研究白癡不能發(fā)生性行為,有遺傳性,在近代醫(yī)術上尚無法治療,應準其離婚(至于離婚后的生活問題,可根據雙方具體情況,另行設法解決)。
(丙)“女的以其夫既聾又啞,其他都無問題,只是不能互通言語,堅決要求離婚。”經研究,聾啞并無傳染他人。不過啞疾可能遺傳(或隔代遺傳)子孫,且因雙方不通言語,自然也要影響夫妻感情,但亦有感情尚好者,故我們處理此類案件,應多加斟酌。除對確已達到不堪同居程度的,可準其離婚外,一般的仍應對其施以耐心地說服教育,勸他們不離。以免影響所及,造成更多的婚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