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訴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訴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訴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訴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復函
1991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法民(1991)114號《關于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訴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經研究,我們認為:珠海市勞動服務公司貿易中心(現改名為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在中國銀行珠海分行開戶存款,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受法律保護。中國銀行珠海分行經辦人員未仔細鑒別取款印鑒字樣的不同,又未按照銀行辦理儲蓄業務的有關規定,對兩種印鑒進行折角比對,致珠海市勞動服務公司貿易中心的部分存款被冒領,中國銀行珠海分行對此應按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過錯責任,珠海市勞動服務公司貿易中心不按銀行要求認真負責地核對余額對帳單,致使冒領事件未能及時發現,貽誤了查處時機,擴大了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珠海市對外勞動服務公司就擴大損失的部分提出賠償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據此,我們的意見是,第一、二審判決確定中國銀行珠海分行賠償被冒領的存款是正確的,但判決未明確中國銀行珠海分行應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判決該分行賠償損失擴大的部分即存款的利息實屬不妥。鑒于第一、二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上述問題,建議你院再審此案,予以妥善處理。審結后,請報結果。
以上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