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法[2003]13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子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
問題的答復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3)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對于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任職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級人大換屆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法[2003]132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級法院:
現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問題的答復意見》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3年7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關子審判員能否隨屆任免
問題的答復意見
法工委復字(2003)10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6月11日(法政[2003]85號)來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期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對于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其任職期限不受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的限制,因此,不需要在各級人大換屆后重新任命。
20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