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商務部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的復函
[2003]民二外復第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你部于2003年9月12日發給本院的商法函[2003]33號《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中國企業與外國企業合資、合作的行為,以及外資企業在中國的投資行為,雖然涉及到企業主體、企業資產及股東的變化,但他們不屬于國有企業改制范疇,且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因此,外商投資行為不受上述司法解釋的調整。
此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商務部關于請確認《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函
商法函[2003]33號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后,外國投資者對于該司法解釋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制后債務承擔問題所確定的有關規則表示關注,擔心該司法解釋如果適用于外商投資,將會影響外資參與國內企業改組的順利進行。為了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進一步吸引外國投資,請貴院就該司法解釋是否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問題予以說明并函復。
特此函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