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灌云縣機械廠與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灌云縣機械廠與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灌云縣機械廠與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江蘇省灌云縣機械廠與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問題的復函
199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蘇法訴〔1991〕經管字第3號關于江蘇省灌云縣機械廠與安徽省界首市益民塑料廠購銷合同糾紛一案管轄權爭議的請示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請字〔1991〕第16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989年11月27日界首市益民塑料廠業務員用蓋有該廠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紙與灌云縣機械廠在灌云縣簽訂第一份鋼模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機械廠供給塑料廠鋼模板30噸。11月30日灌云縣機械廠即按合同約定將部分鋼模板送貨到界首市益民塑料廠。1989年12月2日灌云縣機械廠業務員用蓋有該廠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紙與界首市益民塑料廠在界首市簽訂第二份鋼模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機械廠供給塑料廠鋼模板63.376噸,履行地也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的標的數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當事人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灌云縣機械廠于1990年6月10日按第一份合同訴至灌云縣人民法院;界首市益民塑料廠于1990年9月3日按第二份合同訴至界首市人民法院。
以上情況說明,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兩個購銷合同均已成立。這里雖然存在兩個購銷合同法律關系,但當事人雙方爭議所涉及的是同一類標的,因此對這兩個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應當合并審理。由于第一份合同的履行地在界首市,第二份合同約定的履行地和合同的簽訂地均在界首市,而且第二份合同的標的數量包括了第一份合同,因此,本案由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轄為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院指定本案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管轄。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責成灌云縣人民法院將已受理的有關案件移送給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審理。
此復